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覆在2000.01.24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覆
  • 頒布時間:2000年0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27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號《關於金昌市旅遊局訴中保財產保險公司金川區支公司保險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契約中規定有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這裡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契約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契約之時,對於保險契約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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