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1998-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發布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1998-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全文
(一)貪污受賄;
(二)徇私枉法;
(三)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隱瞞或者偽造證據;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秘密;
(六)違法採取強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八)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十)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
(十一)亂收費、亂拉贊助等違反訴訟費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二)為案件指定律師或者為律師介紹案件;
(十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一)對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告知舉報人向有關審判庭申訴或申請再審;
(二)對不屬於本院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告知舉報人向受理的法院舉報中心舉報;
(三)舉報人向其他法院舉報中心舉報確有困難的,可以由本院舉報中心轉辦。
舉報中心接受舉報電話,必須細心接聽,如實記錄。
舉報中心對舉報信函和提交的書面材料,應當逐件拆閱、登記。
(一)對屬於本院監察部門管轄的,經主管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步審查或移交監察部門辦理;
(二)對不屬於本院監察部門管轄的,轉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監察部門辦理;
(三)對重要的舉報及時向本院監察部門負責人報告;
(四)對情況特殊的舉報,經主管負責人批准,以其他方式處理。
(一)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
(二)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三)接受舉報人舉報或者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當在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未經本人同意,對社會宣傳報導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假想舉報人及有關的證人合法權益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