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五代內”的解釋的復函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
- 發布日期:1953-03-07
- 生效日期:1953-03-07
中南分院、中南法務部:
你們1月22日的報告收到。據中央法制委員會1952年6月13日檢字第77號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號的解釋:所謂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之外在血統上和自己出於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謂“五代”,是指從己身往上數,己身為一代,父母為一代,祖父母為一代,曾祖父母為一代,高祖父母為一代,旁系血親如從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為五代以內。你們的見解和法制委員會的解釋是相符的,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
你們1月22日的報告收到。據中央法制委員會1952年6月13日檢字第77號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號的解釋:所謂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之外在血統上和自己出於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謂“五代”,是指從己身往上數,己身為一代,父母為一代,祖父母為一代,曾祖父母為一代,高祖父母為一代,旁系血親如從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為五代以內。你們的見解和法制委員會的解釋是相符的,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