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司法觀點集成》是2015年7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趙晉山。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司法觀點集成
- 作者:趙晉山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 頁數:766 頁
- 定價:12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80598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征程中,為加強民事訴訟理論與民事訴訟實踐的有紙戀詢提機融合,消解法官在裁斷案件過程中出現的認識歧義和認知偏差,促進民事訴訟法律規範的統一適用,發揮典型案例在實踐過程中的指導作用,我們組迎狼芝織力量編寫了本書。本書主要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色:
首先,實踐性。編入該書的案例均經過精挑細選,兼具典型性與適用性。這些案例在不同時期既解決了民事訴訟有爭議的理論問題,也對民事訴訟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二,全面性。本書內容涵蓋受案範圍、訴的合併與反訴、主管和管轄重複起訴、訴訟參與人證據、法院調解、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仲裁程式等民事訴訟的主要內容,全面地反映了民事訴訟法律規範在實踐運作中的樣態。
第三,時效性。通過對遴選出的實踐案例進行理論和實務上的全面分析棕請囑,深刻剖析案例所要解決的理論爭點,並在此基礎上依據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對案例進行了細緻剖析,從而大大增強了案例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同時本書最後附有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精確對照,便於讀者查閱。
趙晉山,高級法官,1970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2010年起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辦公室主任。
第一章受案範圍
1.房地產權屬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未經確權的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
3.國企改制中通過行政手段對國有資產的調整劃撥行為產生的糾紛,是否受理
4.因行政指令產生的承包契約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5.農村合作基金會作為債權人為清收債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6.政策性債權轉出資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7.特定歷史背景和特殊管理體制下,因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分家形成的拆借契約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範圍
8.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在實現""行社脫鉤""前,二者之間相互劃轉存貸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
9.債務人在二審判決後與所辦企業脫鉤使所涉債務發生轉移,能危牛匙否通過再審程式免除其對原債權人的義務
10.當事人因科技成果署名以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等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11.當事人要求對超越經營範圍作出認定,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12.消極確認之訴,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3.投資者以交易所審核創設權證違規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權是否具有可訴性
14.土地承包經營人因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徵用,要求發包方支付有關補償費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第二章訴的合併與反訴
1.法院能否將數份借款契約合併審理
2.同一原告對不同被告提出的侵權之訴和合凳己達項同之訴,是否應合併審理
3.債權人就兩筆到期債務一併提起訴訟,能否合併審理
4.被告提出反訴,涉及另一法律關係需繼續舉證查實的,能否將反訴合併審理
5.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增加了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是否應該合併審理
6.當事人以抵銷、吞併對方訴訟請求為目的提起的抗訴主張,是否為反訴
第三章主管和管轄
1.當事人在貸款協定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一方當事人依據後簽訂的還款協定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2.對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3.人民法院在未對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前,可否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4.從方便訴訟的原則考慮,案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內地有擊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
5.合資企業一方股東與合資企業之間的財產權益糠促恥糾紛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6.原告以侵權糾紛起訴,被告能否以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契約糾紛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7.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否應變更管轄法院
8.高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行使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9.當事人可否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
10.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08\]10號)中所稱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
11.以船舶為標的物的撤銷權訴訟案件是否屬於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
12.履行委託貸款契約發生糾紛,原告依據委託關係起訴,應如何確定契約履行地和管轄權
13.外國企業與其分支機構一同被訴,可否以其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來認定內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14.履行貸款契約發生糾紛,劃款行為發生地和貸款方所在地不同,如何確定管轄
15.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無法確認技術契約的履行地時,人民法院可否根據契約法關於契約履行地點的規定確定契約履行地
16.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應當如何確定?當事人未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向原審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7.當事人之間基於增資協定而產生出資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8.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契約與該契約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民事契約是否存在主從關係?應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9.對於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法院應當如何確定管轄
20.當事人基於管轄的原因將主債務法律關係和保證法律關係在香港和內地提起兩個訴訟,受訴人民法院能否以避免出現重複索償、獲償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
21.當事人在從契約中約定了管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22.在專利方法侵權案件中,能否以專利方法被控使用者和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被控使用者為共同被告,向後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3.涉港擔保契約糾紛中,原告以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為共同被告向對擔保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能否一併管轄
24.雙方約定""契約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屬於約定不明
25.當事人在託管協定中約定適用股權轉讓協定中的協定管轄條款,即發生糾紛由股權轉讓履行地法院管轄。雙方因履行託管協定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如何確定管轄權
26.契約當事人約定香港法院享有的管轄權是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轄權,當事人能否向內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7.涉外民商事契約糾紛案件中,對協定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還是準據法所屬國法律進行判斷
28.當事人能否以其不是適格的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29.人民法院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中駁回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起訴,之後香港法院的判決確定了主債務的有效存在及數額,內地擔保糾紛的管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0.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其他被告以此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第四章重複訴訟
1.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就同一事實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2.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起訴同一被告,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3.針對同一法律關係,當事人先後提起兩次訴訟,是否一定屬於重複訴訟
4.如何判斷基於同一糾紛提起的兩次起訴是否屬於重複起訴
5.當事人訴訟請求既有重複起訴的內容,也有新發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6.對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當事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訴予以推翻
7.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異議作出生效裁定後,當事人撤訴,再次起訴時是否可以違反管轄權異議裁定選擇不同的法院起訴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1.虛假投資企業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企業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業務,該企業法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地位
3.企業以個人名義與他人訂立高息存款契約,發生糾紛時,如何確定原告
4.訴訟期間一方當事人被清算並註銷登記,與其實際為同一利益主體的案外人可否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
5.對於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未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法人與他人發生契約糾紛,其開辦單位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6.證券公司清算組是否對存管銀行私自扣劃的行為享有訴訟主體資格
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對民間音樂作品的保護提起訴訟
8.普通共同訴訟中原告只選擇部分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9.存在多個承運人時,旅客追究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時,是否可以選擇起訴對象
10.政府民政部門能否以身份不明的死者的名義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1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但未作工商變更登記,可否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第六章證據
1.域外形成的證據的證據能力應如何認定
2.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據,法院能否以其不合常理而不予認定
4.對當事人各方無異議的證據材料,應當如何認定
5.當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時作出的自認,是否構成訴訟中的自認
6.1鑑定機構依據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或核對的證據材料所作出的鑑定意見,是否可作為定案依據
6.2一方當事人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送交鑑定的證據材料進行質證,法院應否準許
7.一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的證據不真實但是不能舉證的,法院應該如何認定
8.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新證據,另一方當事人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同意質證的,該證據還可否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
9.1一方當事人否定另一方提交證據的證明力,且對方當事人拒絕提供原始證據的,能否作出對拒絕提供證據一方當事人不利的推定
9.2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主張,但均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如何處理
10.持形式上有瑕疵的證據主張權益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繼續舉證責任
11.當事人在調解或者和解中的讓步是否構成自認
1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是否就不能再提交證據
13.證人在不具備法定特殊情形的情況下,證言雖經過公證是否仍應出庭接受質詢
14.在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案件中,被侵權人通過公證方式取證是否合法有效
15.不屬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鑑定意見未在法庭上出示、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16.船舶修理期間,船方主張修理廠對火災損失承擔違約責任,誰應當對火災損失的存在、違約行為與火災損失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聯繫等問題承擔舉證責任
17.確定表演者、侵權人身份的舉證責任及證據認定標準是什麼
18.對當事人提供的相關公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19.在民事訴訟中,能否直接以當事人放棄鑑定申請而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20.鑑定機構是否有權認定當事人所爭議的技術是否為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
21.在訴訟中,被訴侵權人對自己使用的技術,提出是將公知技術經自己消化、摸索而獲得的抗辯理由,是否負有舉證義務
22.外國法院在不同司法主權下作出判決的事實未經我國司法機關核實,能否作為證據
23.人民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諭令》應當如何認定
24.銀行的內部規定能否作為認定銀行已經按規範對外履行義務的證據
25.商品是否存在品質問題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2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財務資料,致使無法確定相關損失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27.驗資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訴訟中應當如何認定
28.在拆遷補償契約糾紛中,當事人主張以另案作出的鑑定作為拆遷補償依據的,應當如何處理
29.公安機關形成的詢問筆錄在民事訴訟中應當如何認定
30.各方當事人對所涉手機簡訊的真實性無異議的,該手機簡訊能否作為民事證據
31.在民事案件涉及傳真件作為證據材料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32.在認定借款契約的保證人時,當事人應持有卻未提供契約原件,又無其他令人信服的證據推翻原始證據或者簽章真實性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認定借款契約的保證人
33.在商品房銷售契約糾紛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質量合格等檔案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34.公司主張第三人惡意的,是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章法院調解
1.如何認定當事人在原契約基礎上設立新債權債務關係的調解協定
2.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因程式原因被撤銷的,是否導致當事人在調解中所作出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無效
3.如何認定未經法院確認的當事人在庭前調解中放棄其權利的口頭約定
4.債權人轉讓權利並通知了債務人,但依據債權轉讓協定製作的民事調解書被人民法院撤銷後,應當如何認定債權轉讓協定的效力
5.在工程決算造價審計結果確定之前,如何認定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訂調解協定的效力
6.人民法院能否在調解書中作出撤銷執行程式中所作裁定的表述
7.對於部分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定,但涉及未到庭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8.在原判決確有錯誤但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定的申請再審案件中,如何認定原判決的錯誤
9.如何認定股東代表訴訟中所達成的調解協定的效力
10.當事人在代理律師參與下,在和解協定上籤字同意並收取了對方當事人按照和解協定支付的款項,收取款項的一方當事人又以調解違背真實意願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11.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所有權人以調解方式處分被查封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第八章審判監督程式
1.再審期間,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又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訴訟程式能否繼續進行
2.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在其他訴訟中能發揮什麼作用
3.駁回訴訟請求的生效民事判決能否當然成為另案中確認財產所有權歸屬的事實依據
4.當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能否在以後的訴訟中主張與該生效裁定相反的內容
5.當事人在再審中,能否提出檢察機關抗訴支持的訴訟請求以外的請求
6.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再審中超出原審範圍變更訴訟請求
7.民事調解書沒有將某項財產直接確定為執行標的物,案外人能否以該調解書明確約定債權人有權申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為由申請啟動再審程式
8.當事人的原審訴訟請求被法院全部支持,當事人申請再審提出了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再審申請,申請人是否享有再審利益
第九章執行程式
1.包含擔保協定的公證債權文書能否被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當事人申請確認其他人民法院超標查封、扣押的執行行為違法的,如何進行審查
3.可否強制將被執行人的經營權交債權人,以其收益沖抵債權
4.債務人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提出異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5.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期間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6.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否包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
7.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利息和違約金過高,是否裁定不予執行
8.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給案外人的,執行程式如何進行
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當事人能否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
第十章仲裁程式
1.契約當事人約定仲裁的,仲裁機構是否有權對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作出裁決
2.主契約經過仲裁機構裁決之後,債權人能否以擔保人為被告,單獨就擔保契約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仲裁條款是否隨契約債權債務關係轉移而轉移
4.仲裁協定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如何處理
5.仲裁條款能否對仲裁協定之外的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6.契約中約定的適用於解決契約爭議的準據法,能否用來判定仲裁條款的效力
7.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方式約定不明時,能否認定當事人約定排除了人民法院對於糾紛的管轄
第十一章其他
1.民事訴訟中,先予執行裁定生效後可否準許當事人撤訴
2.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審理的案件,法官是否因進行過案件的程式審理而需要迴避
3.對遺失的空白存單能否申請公示催告
4.當事人沒有依法提出解除契約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逕行裁判
5.針對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房地產,法院能否判決交付和轉移產權
6.一方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訴,而在二審中對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予以審查
7.案件審理期間原告轉移債權追償權,是否還具備訴訟權利
8.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而當事人堅持不予變更,人民法院能否就自己認定的法律關係作出判決
主要法律、司法解釋等全稱與縮略語概覽
附錄一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附錄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
3.債權人就兩筆到期債務一併提起訴訟,能否合併審理
4.被告提出反訴,涉及另一法律關係需繼續舉證查實的,能否將反訴合併審理
5.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增加了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是否應該合併審理
6.當事人以抵銷、吞併對方訴訟請求為目的提起的抗訴主張,是否為反訴
第三章主管和管轄
1.當事人在貸款協定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一方當事人依據後簽訂的還款協定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2.對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3.人民法院在未對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前,可否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4.從方便訴訟的原則考慮,案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內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
5.合資企業一方股東與合資企業之間的財產權益糾紛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6.原告以侵權糾紛起訴,被告能否以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契約糾紛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7.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否應變更管轄法院
8.高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行使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9.當事人可否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
10.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08\]10號)中所稱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
11.以船舶為標的物的撤銷權訴訟案件是否屬於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
12.履行委託貸款契約發生糾紛,原告依據委託關係起訴,應如何確定契約履行地和管轄權
13.外國企業與其分支機構一同被訴,可否以其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來認定內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14.履行貸款契約發生糾紛,劃款行為發生地和貸款方所在地不同,如何確定管轄
15.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無法確認技術契約的履行地時,人民法院可否根據契約法關於契約履行地點的規定確定契約履行地
16.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應當如何確定?當事人未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向原審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7.當事人之間基於增資協定而產生出資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8.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契約與該契約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民事契約是否存在主從關係?應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9.對於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法院應當如何確定管轄
20.當事人基於管轄的原因將主債務法律關係和保證法律關係在香港和內地提起兩個訴訟,受訴人民法院能否以避免出現重複索償、獲償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
21.當事人在從契約中約定了管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22.在專利方法侵權案件中,能否以專利方法被控使用者和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被控使用者為共同被告,向後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3.涉港擔保契約糾紛中,原告以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為共同被告向對擔保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能否一併管轄
24.雙方約定""契約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屬於約定不明
25.當事人在託管協定中約定適用股權轉讓協定中的協定管轄條款,即發生糾紛由股權轉讓履行地法院管轄。雙方因履行託管協定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如何確定管轄權
26.契約當事人約定香港法院享有的管轄權是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轄權,當事人能否向內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7.涉外民商事契約糾紛案件中,對協定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還是準據法所屬國法律進行判斷
28.當事人能否以其不是適格的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29.人民法院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中駁回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起訴,之後香港法院的判決確定了主債務的有效存在及數額,內地擔保糾紛的管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0.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其他被告以此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第四章重複訴訟
1.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就同一事實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2.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起訴同一被告,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3.針對同一法律關係,當事人先後提起兩次訴訟,是否一定屬於重複訴訟
4.如何判斷基於同一糾紛提起的兩次起訴是否屬於重複起訴
5.當事人訴訟請求既有重複起訴的內容,也有新發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可以再次起訴
6.對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當事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訴予以推翻
7.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異議作出生效裁定後,當事人撤訴,再次起訴時是否可以違反管轄權異議裁定選擇不同的法院起訴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1.虛假投資企業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企業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業務,該企業法人是否具有訴訟主體地位
3.企業以個人名義與他人訂立高息存款契約,發生糾紛時,如何確定原告
4.訴訟期間一方當事人被清算並註銷登記,與其實際為同一利益主體的案外人可否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
5.對於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未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註銷登記的法人與他人發生契約糾紛,其開辦單位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6.證券公司清算組是否對存管銀行私自扣劃的行為享有訴訟主體資格
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否能以自己的名義對民間音樂作品的保護提起訴訟
8.普通共同訴訟中原告只選擇部分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9.存在多個承運人時,旅客追究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時,是否可以選擇起訴對象
10.政府民政部門能否以身份不明的死者的名義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1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但未作工商變更登記,可否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第六章證據
1.域外形成的證據的證據能力應如何認定
2.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證據,法院能否以其不合常理而不予認定
4.對當事人各方無異議的證據材料,應當如何認定
5.當事人在人民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時作出的自認,是否構成訴訟中的自認
6.1鑑定機構依據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或核對的證據材料所作出的鑑定意見,是否可作為定案依據
6.2一方當事人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送交鑑定的證據材料進行質證,法院應否準許
7.一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的證據不真實但是不能舉證的,法院應該如何認定
8.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新證據,另一方當事人以超過舉證期限為由不同意質證的,該證據還可否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
9.1一方當事人否定另一方提交證據的證明力,且對方當事人拒絕提供原始證據的,能否作出對拒絕提供證據一方當事人不利的推定
9.2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主張,但均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如何處理
10.持形式上有瑕疵的證據主張權益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繼續舉證責任
11.當事人在調解或者和解中的讓步是否構成自認
1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是否就不能再提交證據
13.證人在不具備法定特殊情形的情況下,證言雖經過公證是否仍應出庭接受質詢
14.在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案件中,被侵權人通過公證方式取證是否合法有效
15.不屬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鑑定意見未在法庭上出示、未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16.船舶修理期間,船方主張修理廠對火災損失承擔違約責任,誰應當對火災損失的存在、違約行為與火災損失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聯繫等問題承擔舉證責任
17.確定表演者、侵權人身份的舉證責任及證據認定標準是什麼
18.對當事人提供的相關公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19.在民事訴訟中,能否直接以當事人放棄鑑定申請而否定該證據的真實性
20.鑑定機構是否有權認定當事人所爭議的技術是否為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
21.在訴訟中,被訴侵權人對自己使用的技術,提出是將公知技術經自己消化、摸索而獲得的抗辯理由,是否負有舉證義務
22.外國法院在不同司法主權下作出判決的事實未經我國司法機關核實,能否作為證據
23.人民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諭令》應當如何認定
24.銀行的內部規定能否作為認定銀行已經按規範對外履行義務的證據
25.商品是否存在品質問題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2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財務資料,致使無法確定相關損失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27.驗資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訴訟中應當如何認定
28.在拆遷補償契約糾紛中,當事人主張以另案作出的鑑定作為拆遷補償依據的,應當如何處理
29.公安機關形成的詢問筆錄在民事訴訟中應當如何認定
30.各方當事人對所涉手機簡訊的真實性無異議的,該手機簡訊能否作為民事證據
31.在民事案件涉及傳真件作為證據材料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32.在認定借款契約的保證人時,當事人應持有卻未提供契約原件,又無其他令人信服的證據推翻原始證據或者簽章真實性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認定借款契約的保證人
33.在商品房銷售契約糾紛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質量合格等檔案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34.公司主張第三人惡意的,是否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章法院調解
1.如何認定當事人在原契約基礎上設立新債權債務關係的調解協定
2.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因程式原因被撤銷的,是否導致當事人在調解中所作出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無效
3.如何認定未經法院確認的當事人在庭前調解中放棄其權利的口頭約定
4.債權人轉讓權利並通知了債務人,但依據債權轉讓協定製作的民事調解書被人民法院撤銷後,應當如何認定債權轉讓協定的效力
5.在工程決算造價審計結果確定之前,如何認定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訂調解協定的效力
6.人民法院能否在調解書中作出撤銷執行程式中所作裁定的表述
7.對於部分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定,但涉及未到庭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8.在原判決確有錯誤但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定的申請再審案件中,如何認定原判決的錯誤
9.如何認定股東代表訴訟中所達成的調解協定的效力
10.當事人在代理律師參與下,在和解協定上籤字同意並收取了對方當事人按照和解協定支付的款項,收取款項的一方當事人又以調解違背真實意願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11.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所有權人以調解方式處分被查封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第八章審判監督程式
1.再審期間,一方當事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又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的,訴訟程式能否繼續進行
2.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在其他訴訟中能發揮什麼作用
3.駁回訴訟請求的生效民事判決能否當然成為另案中確認財產所有權歸屬的事實依據
4.當事人的起訴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能否在以後的訴訟中主張與該生效裁定相反的內容
5.當事人在再審中,能否提出檢察機關抗訴支持的訴訟請求以外的請求
6.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再審中超出原審範圍變更訴訟請求
7.民事調解書沒有將某項財產直接確定為執行標的物,案外人能否以該調解書明確約定債權人有權申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為由申請啟動再審程式
8.當事人的原審訴訟請求被法院全部支持,當事人申請再審提出了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再審申請,申請人是否享有再審利益
第九章執行程式
1.包含擔保協定的公證債權文書能否被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當事人申請確認其他人民法院超標查封、扣押的執行行為違法的,如何進行審查
3.可否強制將被執行人的經營權交債權人,以其收益沖抵債權
4.債務人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提出異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5.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期間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6.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的執行是否包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
7.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利息和違約金過高,是否裁定不予執行
8.執行中,被執行人通過仲裁程式將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給案外人的,執行程式如何進行
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後,當事人能否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
第十章仲裁程式
1.契約當事人約定仲裁的,仲裁機構是否有權對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作出裁決
2.主契約經過仲裁機構裁決之後,債權人能否以擔保人為被告,單獨就擔保契約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仲裁條款是否隨契約債權債務關係轉移而轉移
4.仲裁協定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如何處理
5.仲裁條款能否對仲裁協定之外的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
6.契約中約定的適用於解決契約爭議的準據法,能否用來判定仲裁條款的效力
7.當事人對糾紛的解決方式約定不明時,能否認定當事人約定排除了人民法院對於糾紛的管轄
第十一章其他
1.民事訴訟中,先予執行裁定生效後可否準許當事人撤訴
2.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審理的案件,法官是否因進行過案件的程式審理而需要迴避
3.對遺失的空白存單能否申請公示催告
4.當事人沒有依法提出解除契約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逕行裁判
5.針對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房地產,法院能否判決交付和轉移產權
6.一方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訴,而在二審中對一審判決提出異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予以審查
7.案件審理期間原告轉移債權追償權,是否還具備訴訟權利
8.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而當事人堅持不予變更,人民法院能否就自己認定的法律關係作出判決
主要法律、司法解釋等全稱與縮略語概覽
附錄一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附錄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