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石家莊市保險公司與谷在群房屋糾紛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12.17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石家莊市保險公司與谷在群房屋糾紛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7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1987年12月17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字第5號《關於石家莊市保險公司與谷在群房屋糾紛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有二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石家莊市保險公司與谷在群的換房協定無效,因政府批准買房在後,谷在群反悔“協定”在前。另一種意見認為換房協定有效,因保險公司已補辦了買房手續,且雙方已翻建了房屋,原換房是自願的,不應反悔。
經我們討論研究,同意你院的後一種意見,因保險公司已補辦買房手續,對此應追溯到1980年買房時起,由於換房是自願的,而且相互已進行翻建(相互曾已實際占有),谷在群再行反悔顯系不妥,所以換房協定認定有效,對雙方所造成的損失,應根據過錯大小酌情處理,(在過錯中我們認為保險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建議此案最好進行調解處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