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元麟養與周英子等人房屋買賣糾紛案的電話答覆》在1988.01.30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元麟養與周英子等人房屋買賣糾紛案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88年0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1月30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元麟養與周英子等人房屋買賣糾紛的請示報告》收悉。根據報告所載事實,元麟養與周英子等人在合夥時曾口頭協定,如果飲食店經營情況良好,元入伙的房屋作價3000元由飲食店買下。房屋交付飲食店使用後,元先後以收房款名義,從飲食店支取了議定的全部3000元房屋價款。元退夥時,也未對房屋主張過任何權利。這些事實說明,雙方有買賣房屋的明確意思表示及也具備實質要件。雖然本案房屋買賣未到有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但由於是發生在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參照我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從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考慮,我們同意你院元麟養與飲食店的房屋買賣關係成立,可補辦產權過戶手續的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