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福建高院的答覆函(節錄)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08月28日發布,自2003年08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3年08月28日
- 實施日期:2003年08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執行程式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02]265號《關於執行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訴遠華集團有限公司、廈門東盛建設發展公司借款契約糾紛一案中涉及幾個相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該案執行中所涉及的工程款優先權問題,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和物權法定原則,如果作為執行標的的建設工程竣工或者停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實施之前,則工程承包人從該建設工程價款中受償的權利不得對抗已經在該工程上設定的抵押權。
(以下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