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2005)民三他字第2號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2005)民三他字第2號函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5年06月08日發布,自2005年06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5年06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5年06月0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我院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濟寧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網路連結行為是否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信息網路傳播權及賠償數額如何計算問題的請示》的(2005)民三他字第2號的答覆函轉發你院,請予參照執行。
附:(2005)民三他字第2號函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附:
(2005)民三他字第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2005]7號《關於濟寧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網路連結行為是否侵犯錄音製品製作者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及賠償數額如何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連結服務中涉及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侵權警告,仍然提供連結服務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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