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贛高法函(1993)4號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贛高法函(1993)4號請示的答覆》在1993.07.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贛高法函(1993)4號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7.09
  • 實施時間:1993.07.09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函[1993]4號《關於在同一事實中對同一當事人,行政機關同時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受訴法院是否可以合併審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原則同意你院的意見。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財產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對這兩種具體行政行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將當事人的兩個訴訟請求合併審理。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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