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是2018年3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編委會主任、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

基本介紹

  • 書名: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
  • 作者:編委會主任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3月
  • 定價:13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93079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為了確保《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一書的權*性和準確性,本書收錄的主要案例經過“最高人民法院*一次行政法官專業會議”討論,並根據討論情況進行了調整。每一個案件又經原承辦合議庭的審判長再次審核並提煉裁判觀點,最終經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主審法官會議議定。
  全書共約60萬字,內含150個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的典型行政案件,提煉出150條裁判觀點,以期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實現“同案同判”,維護司法公正,並有效發揮生效裁判對社會民眾的*領、規範、指導、評價作用。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漢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1985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現任中共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第三巡迴法庭分黨組書記、庭長,二級大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設在江蘇省省會南京市,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主要審理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範圍內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圖書目錄

一、受案範圍
  001(2016)最高法行申1820號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內部監督行為,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李某剛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002(2017)最高法行申143號
  人民政府不履行層級監督職責的行為,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石某等訴江蘇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行政複議案
  003(2017)最高法行申1129號
  行政機關基於上下級監督關係而形成的內部監督管理行為,一般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邵某華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004(2017)最高法行申190號
  行政機關根據法院執行裁定作出的、未設定相對人新的權利義務的告知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蔡某鳳訴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執行通知及強拆行為案
  005(2016)最高法行申2711號
  行政機關作出的會議紀要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通常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北京世紀佳聯教育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訴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案
  006(2016)最高法行申87號
  行政機關內部監督行為依職權外化,對相對人權利義務造成影響的,屬於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申某忠訴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決定
  007(2016)最高法行申275號
  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作出的請示、批覆等內部行政行為,通常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王某宏訴宣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決定案
  008(2016)最高法行申1744號
  行政機構撤併、內部人員分流、人事檔案交接等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主管工作的範圍。
  ——王某生訴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義務案
  009(2017)最高法行申5號
  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唐某鑫訴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010(2017)最高法行申682號
  行政相對人針對信訪答覆意見提起的不履行職責等訴訟請求,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翁某華訴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011(2016)最高法行申364號
  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複查、覆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吉某琪訴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政府行政糾紛案
  012(2017)最高法行申4409號
  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為,一般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沈某華訴江蘇省公安廳行政撤銷及履行法定職責案
  013(2017)最高法行申28號
  行政機關自主或者依其他機關請求,就其職權範圍內特定事項作出的具有獨立意思表示的行政確認行為,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但是行政機關的行為僅系對已存在檔案的摘錄或事實行為的客觀描述,未設定行政相對人新的權利義務的除外。
  ——黃某星訴江蘇省財政廳不予履行複議職責案
  014(2017)最高法行再99號
  行政機關簽訂的招商引資協定,可以認為屬於行政協定。
  ——香港斯托爾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訴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政府等招商引資協定案
  015(2017)最高法行再49號
  行政協定訴訟的受案範圍,不限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四種情形。
  ——蔣某玉訴重慶高新區管委會與重慶高區征地服務中心行政協定糾紛案
  二、原告資格
  016(2017)最高法行申169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不具有公法上利害關係的,通常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劉某明訴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017(2014)行提字第10號
  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准檔案依法屬於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必要條件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與該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河北省外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訴海口市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案
  018(2017)最高法行申4361號
  城鄉規劃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通常不直接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關環境權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環境權受侵犯為由,就城鄉規劃部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認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關某春等193人訴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行政複議案
  019(2016)最高法行申2057號
  國有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職後,不能以企業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元氏縣石化產品總公司訴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政府行政案
  020(2016)最高法行申359號
  公立學校的退休教職工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公立學校的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馬某根等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案
  021(2016)最高法行申1759號
  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行政訴訟的起訴人,已經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其合法權益存在被侵犯可能性的,可以認為其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有相應的事實根據。
  ——張某水等訴山東省人民政府等行政複議案
  022(2017)最高法行申125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撤村建居等行為不服的,可以以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或者以超過適當比例的村民共同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阮某國、俞某新等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政府行政批覆案
  023(2017)最高法行申4774號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是當事人所在社區的居民或者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徐某綱訴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三、被告資格
  024(2016)最高法行申1747號
  當事人起訴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應當以直接行使該監管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曾某玲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案
  025(2016)最高法行申2907號
  被告適格,不僅包括被告應當具體、明確等形式條件,也包括被告作出了被訴行政行為等實質條件。
  ——劉某運訴山東省慶雲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026(2017)最高法行申137號
  行政機關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王某南訴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027(2016)最高法行申205號
  原告起訴時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且系被告實施但被告否認的,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依法應當舉證說明。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訴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強制案
  028(2015)行監字第70號
  行政機關已經作出征收決定或者作出違法建築確認決定等前續行政行為的,可以推定該作出征收決定或者違法建築確認決定的行政機關是組織強制拆除機關。
  ——大連萬達製衣有限公司訴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029(2017)最高法行申4870號
  政府法制部門通常不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不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當事人對政府法制部門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宜以法制部門所在人民政府為被告。
  ——葉某來、胡某根訴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
  030(2017)最高法行再102號
  房屋所有權人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無法確定強制拆除主體且無行政機關主動承擔責任的,當事人以市、縣、鄉級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上海馬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案
  031(2017)最高法行申7252號
  行政相對人已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預付款但未取得相關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相應行政機關返還該預付款。
  ——謝某訴陝西省商洛市鎮安縣人民政府徵收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
  四、起訴期限
  032(2016)最高法行申1798號
  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以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三日作為起算時點,而非以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違法之日作為起算時點。
  ——崔某武訴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徵收及行政賠償案
  033(2015)行監字第1727號
  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訴行政行為落款的日期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點,而應以送達之日的次日作為起算點,來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馬某發訴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決定案
  034(2016)最高法行申300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有關機關申訴信訪和反映問題,不宜作為認定起訴期限被耽誤的法定理由。
  ——張某遠訴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政府、濟南市槐蔭區臘山分洪工程非法占地案
  035(2016)最高法行申2645號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不適用中斷或者中止,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進行審查。
  ——陳某利訴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政府行政徵收案
  036(2016)最高法行申162號
  人民法院在一審期間應當在被告舉證的基礎上,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依職權進行審查,對於原告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威海市美爾雅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訴威海市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案
  037(2017)最高法行申5410號
  原告起訴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的範圍。
  ——張某力訴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案
  038(2016)最高法行申4521號
  起訴人積極行使訴權但因不可歸責於自身原因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結合具體情形,按照有利於起訴人的原則,判斷超過起訴期限是否有正當理由。
  ——黃某敬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五、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039(2017)最高法行申236號
  對於明顯由信訪事項引發、明顯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等類似決定的,依法也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韓某舟等10人訴江蘇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040(2016)最高法行申304號
  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徐某娥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041(2016)最高法行申90號
  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內部批轉檔案行為,通常不直接設定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邱某金等4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042(2016)最高法行申416號
  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履行對下級行政機關執法檢查、督促履行等監督職責的,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楊某勝訴安徽省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案
  043(2016)最高法行申358號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決定不予受理。
  ——張某成訴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復函案
  044(2016)最高法行申450號
  行政複議機關未以書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且不予受理結果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指正而不判決確認違法。
  ——范某友訴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告知案
  045(2016)最高法行申2981號
  行政機關對明顯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複議申請,可以依法視具體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楊某全訴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046(2016)最高法行申197號
  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一級行政複議制度”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但不能向複議機關的上級機關繼續申請複議。
  ——吳某讓訴山東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047(2016)最高法行申464號
  行政爭議尚處於行政複議審理期間而複議申請人又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張某訴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案
  048(2016)最高法行申1859號
  當事人因正在進行民事訴訟而未及時提出相應行政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不宜逕行作出不予受理決定,而宜結合具體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岳某忠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
  049(2016)最高法行賠申340號
  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當事人不能單獨起訴複議決定,複議機關相應也不單獨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
  ——王某蘭訴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
  050(2017)最高法行申2620號
  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周某華訴海安縣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決定及復行決定案
  051(2017)最高法行申4311號
  對複議機關程式性駁回複議申請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複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不是共同被告,當事人不能同時起訴複議行為和原行政行為。
  ——張某功訴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補償及行政複議案
  052(2017)最高法行申255號
  信訪工作機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孫某軍訴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
  053(2017)最高法行申6447號
  以舉報下級行政機關違法等形式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履行執法檢查、督促履職等內部層級監督職責的,通常不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無錫夢巴黎家具城訴江蘇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複議案
  054(2017)最高法行申141號
  行政複議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經複議機關釋明並補正材料後,仍不能明確被申請人的,複議機關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毛某華、上海沉毅玻璃製品有限公司訴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案
  055(2017)最高法行申7979號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既不能明確賠償項目的構成,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相應的具體損害後果和賠償範圍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張某堯、吳某先訴浦江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六、審理與裁判
  056(2018)最高法行再6號
  複議機關行使撤銷權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並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郴州飯壟堆礦業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行政複議決定案
  057(2017)最高法行申4795號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作出環境評價許可,利害關係人應當依法維護環境權益。
  ——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江蘇省環保廳等環境評價許可案
  058(2016)最高法行申1810號
  起訴人一審起訴時提出多項訴訟請求、涉及不同行政機關作出的多個不同的行政行為,且所訴事項依法屬於不同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起訴人經釋明後拒絕變更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
  ——王某武、楊某敏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土地行政案
  059(2016)最高法行申487號
  鄉鎮企業資產不屬於企業職工集體所有,而屬於鄉或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
  ——楊某某訴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
  060(2016)最高法行申348號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檔案。
  ——趙洪某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不履行職責案
  061(2016)最高法行申2385號
  當事人在後續行政程式中對前續的行政行為明示認可的,視為拋棄該相關訴權。
  ——張某為訴天津市人民政府拆遷行政複議案
  062(2017)最高法行申2208號
  成立於2015年5月1日之前的《特許經營契約》,契約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有效,契約一方已經通過仲裁裁決解決契約爭議、另一方又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大益置業建築有限公司訴江西省交通運輸廳交通行政協定及賠償案
  063(2016)最高法行申1847號
  根據“實體從舊、程式從新”的法律適用準則,對於程式性規定,人民法院在二審案件中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田某柱訴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案
  064(2016)最高法行申1677號
  原告對行政行為的起訴成立,是其一併請求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的前提。
  ——宋某訴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065(2017)最高法行申4595號
  行政機關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單方變更、解除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且未依法給予被徵收人房屋補償安置的,應給予房屋補償安置;對造成損失的亦應予以一併補償。
  ——向某松訴碧江區政府、燈塔街道辦與九龍拆遷公司房屋徵收補償協定案
  066(2017)最高法行申281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取決於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投訴舉報請求權以及規範目的是否在於保障投訴舉報人個人的合法權益。
  ——梁某斌訴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
  067(2017)最高法行申145號
  抗訴人在庭審中拒絕服從法庭安排和指揮,拒不參加庭審活動的,視為主動放棄抗訴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訴處理。
  ——滕某琴訴江蘇省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政府行政協定案
  068(2016)最高法行申1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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