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通知在1999.01.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並於同日公布施行。為保證《決定》的正確貫徹實施,依法嚴懲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活動,特通知如下:
一、《決定》是針對當前我國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猖獗的現狀,為制止外匯資金非法外流,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所作的重要補充修改,對於加強外匯管理,保護國家經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提高對《決定》重要性的認識,組織檢察幹警認真學習,全面、深刻領會立法精神,掌握具體條款和有關外匯管理、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活動。
二、切實履行檢察職責,嚴格依照《決定》加強對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決定》新增設了騙匯罪,擴大了逃匯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對於其他破壞外匯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如何定罪處罰作了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嚴格依照《決定》的規定,做好各項檢察工作。要重視對單位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檢察工作,注意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要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密切配合,積極參加打擊騙匯犯罪專項鬥爭,堅持對重大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案件的偵查適時介入,快批捕、快起訴,配合人民法院快審判。要督促和協助公安機關加大追逃力度,儘快緝拿逃犯。對全國重點騙匯大案,只要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就應當及時提起公訴。要依法運用刑事訴訟法賦予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手段,監督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堅決糾正和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久偵不結、重罪輕判的現象。對於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要依法堅決查辦。
三、對於《決定》公布施行後發生的犯罪行為,應當依照《決定》辦理;對於《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按照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決定》中,要加強調查研究,不斷積累和總結經驗,注意研究《決定》規定的各種犯罪的特點、規律及其對策;對在執行《決定》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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