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等法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等法律的通知在1993.07.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等法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3.07.21
  • 實施時間:1993.07.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簡稱《決定》)和《科學技術進步法》、《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已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為貫徹執行好這四部法律,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全體幹警認真學習這四部法律,深刻認識這四部法律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改革開放順利進行的重要意義。要緊密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這四部法律,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科技進步、促進科技興農和農業發展作出貢獻。
二、要嚴格執法,狠抓辦案,把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和查處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案件緊密結合起來,深入開展“打假治劣”鬥爭。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查辦一批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件。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有《決定》第十條情形的,對假冒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非法竊取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案件,要堅決依法查辦,無論涉及任何人,都要一查到底。在辦案中,要嚴格執法,切實糾正“以罰代刑”的現象。要抓大案要案,決不手軟。對查辦的重大案件,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免訴必須嚴格掌握,要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免予起訴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開展“打假治劣”鬥爭,要堅持打防結合,綜合治理。要通過以案釋法,開展法制宣傳,震懾犯罪。要結合辦案,協助有關部門對這類犯罪活動嚴重的地區和行業進行整頓和治理。當前要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大力宣傳《決定》,增強廣大幹部民眾的法制意識和與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
四、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活動涉及地多面廣,在查處過程中,各地檢察機關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加強協作與配合。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查辦案件的領導和支持,加強協調指揮工作。決不允許為保護地方利益而拒絕協助辦案。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與法院、公安、監察、工商、質量監督等部門的密切聯繫,通力合作,在當地黨委統一領導下開展“打假治劣”工作。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關工作協作制度。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活動猖獗的地方,檢察機關可主動建議黨政領導組織開展“打假治劣”的專項鬥爭。
六、各地檢察院在貫徹執行上述四部法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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