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的通知在2002.01.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0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1月2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1年12月29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三)》),並於同日公布施行。為認真貫徹執行《刑法修正案(三)》,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學習,領會立法精神。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組織學習《刑法修正案(三)》,深刻認識恐怖活動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和開展反恐怖鬥爭的重要性。恐怖主義是威脅人類和平與安全的一大公害,《刑法修正案(三)》是我國立法機關為適應新形勢下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需要而對刑法作出的重要修改完善,其公布實施,對於依法嚴厲打擊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大意義。
二、準確適用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全面把握和準確適用《刑法修正案(三)》的有關規定,在反恐怖鬥爭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刑法修正案(三)》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盜竊、搶奪、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掩飾、隱瞞恐怖活動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等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並加大了對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行為的處罰力度。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應該依法及時審查批捕、審查起訴,貫徹依法從重從快精神,必要的時候,可以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三、嚴格依法辦案,正確掌握法律政策界限。各級檢察機關在辦理有關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嚴格掌握《刑法修正案(三)》規定的法律要件,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刑法修正案(三)》公布實施前發生,正在辦理或者尚未辦理的案件,要依照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正確適用法律。對於疑難、複雜案件以及社會影響大的案件,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匯報。
四、加強信息溝通,嚴格執行相關工作制度。反恐怖鬥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信息工作,及時掌握有關動態,對有關恐怖活動犯罪的情況要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對在執行《刑法修正案(三)》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2年1月2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