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深入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深入開展立案監督工作通知》在1998.03.0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深入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8年03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3月0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在過去的一年裡,全國檢察機關認真執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積極開展立案監督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取得了顯著成績。據統計,1997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立案監督案件5019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4265件,經審查認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3717件,公安機關接通知後已立案3541件,促進了嚴格執法,受到了人民民眾的好評。但這項工作要繼續深入發展,保持積極、穩健的發展勢頭。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立案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是糾正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嚴問題的有力措施,對於維護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提高對立案監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嚴格執法,狠抓辦案,加強監督”的工作方針,嚴格監督程式,突出監督重點,注重監督效果,把立案監督工作健康、規範、富有成效地開展起來。
二、進一步加大立案監督工作力度。要健全立案監督工作機構,各地批捕部門要指定專人辦理立案監督案件,使這項工作常抓不懈,要繼續堅持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每季度、半年、全年都要專報。要積極探索立案監督的途徑,力爭立案監督工作有新的進展。1997年開展較好的省份,要在深入上下功夫;還沒有普遍開展起來的省份,要採取有力措施,儘快扭轉落後局面。
三、嚴格立案監督程式,確保立案監督的質量。各地在開展立案監督工作中,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著眼於立案監督的質量和效果。要堅持行之有效的辦案制度,強化調查。要加強通知立案後的跟蹤監督,確保立案監督成果。要把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結合起來,對公安機關接通知後已立案的案件,要適時介入偵查,防止出現久拖不辦的現象。
四、要突出監督重點。各地要在查辦那些案情重大的,有較大社會影響及涉嫌徇私舞弊的案件上下功夫。要把開展立案監督與查辦司法腐敗結合起來。
五、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要積極協商,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爭取公安機關對立案監督工作的配合。要加強向人大、黨委請示報告工作,在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下把立案監督工作做好。
六、要認真做好備案審查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上報和審查備案材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報備案的案件範圍,按照《1997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備案審查情況通報》(〔1998〕高檢刑發第6號)執行。
七、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針對本地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實際,研究部署下步工作,解決存在的問題。
八、要認真總結和推廣開展立案監督工作的經驗和做法。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院立案監督工作的指導,要注意抓典型,對立案監督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要採取多種形式,及時予以推廣,以推動立案監督工作的全面開展。
各地在開展立案監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高檢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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