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制定和頒布《檢察人員紀律》(試行)的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制定和頒布《檢察人員紀律》(試行)的決定在1989.11.2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制定和頒布《檢察人員紀律》(試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9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1月25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為了保證檢察人員嚴肅執法,完成各項檢察任務,特作如下決定:
一、制定和頒布《檢察人員紀律》(試行),即“八要八不準”:一要熱愛人民,不準驕橫霸道;二要服從指揮,不準各行其是;三要忠於職守,不準濫用職權;四要秉公執法,不準徇私舞弊;五要調查取證,不準刑訊逼供;六要廉潔奉公,不準貪贓枉法;七是要提高警惕,不準泄露機秘;八要接受監督,不準文過飾非。
二、認真學習,嚴格執行檢察紀律。各級檢察院要加強檢察紀律教育,做到人人明白,個個牢記,嚴格執行。各級領導幹部更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執行。
三、廣泛宣傳檢察紀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要將檢察紀律廣為印發,在檢察機關各個辦公處所加以張貼,並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檢察紀律,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四、加強督促檢查工作。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下級檢察院貫徹執行檢察紀律情況的檢查,對模範執行檢察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大力表彰;對違反的必須及時查處;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五、認真總結執行檢察紀律的經驗。各級檢察院每半年要認真檢查一次執行紀律的情況,總結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使檢察紀律落到實處。
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監督、檢查執行檢察紀律的工作,由各級檢察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具體進行;對於違反檢察紀律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於違反黨紀、政紀的錯誤,要嚴肅處理;對於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決不姑息遷就,以維護檢察機關的聲譽,樹立遵紀守法的良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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