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批准許可權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在1992.10.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批准許可權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21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現對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銜授予和晉級的批准許可權作如下規定:
一、首次授予司法警察警銜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警監、警督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批准授予;
(三)警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的警司、警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二、司法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以上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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