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最高人民檢察署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任命羅榮桓為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11月,根據中央政治局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組成聯合黨組。羅榮桓任書記。1954年9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檢察署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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