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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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義(1887-1973),湖南省平江縣人,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黨組書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嘉義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省平江縣
  • 出生日期:1887
  • 逝世日期:1973
  • 職業: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黨組書記
人物概述,個人履歷,

人物概述

1908年到湖北參加新軍,加入同盟會。1911年參加辛亥革命。1912年入日本東京明治大學攻讀政治經濟科。1918年回平江,在啟明女校師範班任國文教員。他變賣家產,創辦救貧工廠,自任廠長,並任興業織布公司經理,進行實業救國嘗試。在遭受挫折後,又試圖走教育救國之路,在平江興辦平民學校,吸取工農平民子弟入學。1921年秋,由毛澤東、何叔衡介紹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同年,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成為平江縣第一個共產黨員。曾任中共湘區委員會文委委員。入黨後,去安源煤礦體驗煤礦工人生活。在毛澤東的鼓勵下,開始編寫《平民讀本》,通俗易懂地宣傳革命真理和社會知識,產生很大影響。1923年國共合作後,曾任國民黨湖南省黨部執行委員。1924年受中共湘區委派遣去廣州籌集宣傳經費,經批准留在廣州,先後任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黨務處處長、第二軍軍校政治部指導主任兼政治教官,編寫了《黨務須知》、《為什麼要北伐》等小冊子。1926年7月,任國民革命軍第二軍第四師黨代表,由廣州出發,一直打到南京。
1927年夏,他同夏明翰回平江發動工農武裝,組織秋收暴動。後赴上海,受周恩來直接領導,從事黨的地下工作。1928年冬,受命前往新加坡從事革命活動,任中共南洋臨委宣傳部長。1929年到香港,在中共南方局宣傳部工作,為隱蔽起見,以做生意為名,與王稼祥、劉昂等以父子、父女相稱,組成假家庭,掩護黨的地下工作。
1930年,他赴中央蘇區,先後任福建省蘇維埃政府財政部長兼內務部長、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國家銀行總行副行長、代理行長,對蘇區的政權建設和財經工作作出了貢獻。1934年紅軍主力長征後,他留在江西,任中央政府辦事處財經委員會代理主任,轉戰於贛南山區,堅持艱苦卓絕的三年游擊戰爭。後來遭國民黨反動派逮捕,受盡嚴刑拷打,被判死刑,仍始終保持了一個共產黨人的高尚氣節。
1937年3月獲釋出獄,奔赴延安,任毛澤東辦公室秘書長、延安行政學院代院長、中央財政經濟部副部長。日軍投降後,赴東北任熱河省政府秘書長、中共熱河省委常委、東北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副主任、法務部部長和法院院長等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法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黨組書記,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常委。他是新中國檢察工作主要奠基人之一,為開創社會主義司法、檢察工作和法制建設,培養司法、檢察幹部作出了重要貢獻。晚年體弱多病,仍堅持整理、撰寫革命史料。所著《六十年的變遷》,已譯成多種外文版本,發行國內外,受到普遍讚賞。“文化大革命”中,遭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迫害。1973年4月10日含冤去世,終年86歲。粉碎“四人幫”後,中共中央為他平反昭雪。

個人履歷

1908年李嘉義赴武昌參加新軍,結識了同盟會員劉復基、詹大悲等組織文學社,為負責人之一,從事士兵運動。武昌首義時,李被黎元洪委任為第四鎮大六標標統(相當於團長),參加了陽夏戰爭。由於不滿意標統職位,又覺得自己年輕,想出洋深造。幾經請求,黎元洪終於同意,贈他三千元出洋費,每月另撥官費80元,還補了一個“陸軍少將”頭銜。1913年赴日留學。1918年秋,李嘉義以優異成績畢業後,帶回日譯本《資本論》。他謝絕日本駐上海通訊社和長沙官方的高薪聘請,回到家鄉平江,集資開辦救民工廠和興業織布工廠,倡辦工農夜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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