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最佳化基建管理體制是指我國基本建設的領導管理制度通過深化改革,在調節控制機制、管理許可權責任劃分、生產企業結構、項目決策實施、組織管理方法等整體系統上,做到科學合理配置,高效地正常運行。我國過去的基本建設管理體制,基本上是五十年代初期從蘇聯移植過來的,是國家高度集中,以行政組織和行政方法為主的單一計畫調節的管理體制。其特點是建設任務由國家統一下達,建設投資統一分配,建設資金由財政撥款,材料物資實行統一分配、計畫調撥,設計施工任務統一安排,建設項目由行政組織和行政方法為主管理。實踐證明,弊多利少。
相反,最最佳化基建管理體制則體現為以下優點:
(1)國家能夠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對基本建設進行間接而有效的調節和控制。投資規模、投資方向、投資部門結構、建設地區布局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可能提供的物力財力,保持協調平衡。
(2)實行基本建設基金制、投資分工責任制、資金有償使用制,建設項目評價、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程式化;
(3)培育、開放建築商品、金融、物資、技術、人才、勞務市場,廣泛實行工程立項、設計、採購、施工招標投標制,強化經濟組織和經濟方法,擇優選定承包單位,簽訂經濟契約,發展科研、設計、採購、施工、開車一體化直到“交鑰匙”的工程總承包;
(4)建築業生產力與企業結構配置合理,按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實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的權責利關係。形成以智力密集型工程總承包公司集團為龍頭,以勞務密集型專業施工企業為依託,全民與集體、總包與分包、後方與前方分工協作,互為補充,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管理體制與企業組織結構;
(5)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採用現代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實行項目承包經營責任制,以最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以最短的時間,建成最優質量的工程,取得最大的企業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