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安全高度

最小安全高度

最小安全高度的意義是保證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之間的最低垂直間隔,保障航班安全。一般標準是在任何地方應當保持一個合適的高度,在這個高度上,當航空器動力裝置失效應急著陸時,不會對地面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小安全高度
  • 外文名:Minimum safe altitude
  • 釋義:轉場飛行的安全高度
  • 套用範圍:飛機兩側各25千米以內
  • 設定意義:最低垂直間隔,保障航班安全
  • 標準:視情況在150~600米高度
定義,航道最小安全高度的限制,最小安全高度標準,重要意義,

定義

最小安全高度,指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千米以內最高標高600米;在其他地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千米以內最高標高400米;在機場區域,以機場導航台為中心,半徑55千米範圍內,航空器距離障礙物的最高點,平原不得小於300米,丘陵和山區不得小於600米。

航道最小安全高度的限制

對於飛越山區的航線,當山區範圍較大,不宜設定改航點時,飛機的最大起飛重量往往還會受到航道最小安全高度的限制。當飛機在巡航飛行中一台發動機停車,飛機以指定速度飛行的升限降低,可能使飛機此時的升限低于山的高度。如某型飛機在重量為120 000磅時,在全發工作時以長航程馬赫數巡航時的升限為37 000英尺,而在一台發動機停車後以對應長航程巡航馬赫數飛行的升限只有17 000英尺。在某航線上,航道最小安全高度為21 000英尺。最大起飛重量就必須考慮航道一台發動機停車後的情況。

最小安全高度標準

除航空器起飛或著陸需要外,任何人不得在低於以下高度上運行航空器:
(a)在任何地方應當保持一個合適的高度,在這個高度上,當航空器動力裝置失效應急著陸時,不會對地面人員或財產造成危害。
(b)在人口稠密區、集鎮或居住區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眾集會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於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徑範圍內的最高障礙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c)在人口稠密區以外地區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於離地高度150米(500英尺),但是在開闊水面或人口稀少區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這些情況下,航空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員、船舶、車輛或建築至150米(500英尺)以內。
(d)在對地面人員或財產不造成危險的情況下,直升機可以在本條(b)或(C)款規定的高度上運行。此外,直升機還當遵守局方為直升機專門規定的航線或高度。

重要意義

飛行安全基金會(FSF)提出了四大影響航空安全的突出問題。列在首位的是可控飛行撞地(CFIT)。CFIT英文的全稱是Controlled Flight Into Terrain,意指因機組失去對真實環境的正確感知,導致飛機在可控的,非失效狀態下撞到山峰、山脈、障礙物等複雜地域的某一部分而失事。
飛機進近過程中,如果在下降過程中失去方向感或在決斷高度看不到跑道,必須果斷復飛並爬升到高於最小安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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