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強,男,漢族,1953年8月出生,湖南湘鄉市人,函授本科學歷,197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6月參加工作。
2018年12月29日,曹明強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明強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3年8月
- 出生地:湖南湘鄉市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接受審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歷任衡陽市交警支隊黨委副書記、政委。
湖南省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正處級幹部。
湖南省紀委糾風室正處長級副主任。
湖南省紀委行政效能監察室正處長級副主任。
湖南省紀委副廳級幹部、行政效能監察室主任。
湖南省紀委副廳級幹部、紀檢監察四室主任。
任免信息
2010年12月至2013年10月任湖南省紀委紀檢監察四室主任(副廳長級),2013年10月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審查
2017年6月1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原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曹明強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審查。
開除黨籍
2018年1月20日,曹明強被開除黨籍,取消其退休費待遇。
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9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強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曹明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強在擔任中共湖南省紀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紀檢監察四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項目投資、案件處理、承攬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80萬元。期間,曹明強還利用職權,插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致使220萬餘元國有資產遭受損失。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曹明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共同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曹明強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且查證屬實,屬立功;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誠懇,積極退贓、濫用職權所造成的損失已全部挽回,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