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擴張之反思

《智慧財產權擴張之反思》是程慧釗創作的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擴張之反思
  • 外文名:Review on the expan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關鍵字智慧財產權 法律保護 
  • 論文作者:程慧釗
  • 指導教師:劉春田
  • 學科專業:民商法學
  •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 學位級別:博士論文
  • 學位授予時間:2008
內容簡介
有人說智慧財產權的私權發展史就是智慧財產權的擴張史。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智慧財產權令人擔憂的發展現狀:在已開發國家,由於智慧財產權制度能帶給權利人的收入越來越多。聰明的權利人(主要是大集團、大公司)也發現如果自己可以說服國會增加智慧財產權保護對象和保護期限將獲得更多的利益。在利益的驅使下,代表大公司集團利益的遊說者開始了本國的擴張之旅。同時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附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以迅雷之勢在國與國之間流通,作為技術領先的已開發國家有能力也致力於以高科技產品占領開發中國家的市場。巨大的智慧財產權成本使得開發中國家不得不掏出龐大的使用費和交易成本。原本擁有獨立立法權的主權國家在智慧財產權立法上無法獨立,因為已開發國家將貿易制裁作為了不能實現其智慧財產權目標的懲罰手段。開發中國家試圖以弱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來扶持國內產業的願望在這種制裁的威懾下被迫放棄了。為了能夠平衡這種貿易逆差,開發中國家也開始利用自己的優勢——自然資源和傳統文化,發起了對已開發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攻勢。如此一來,開發中國家也走上了“蠶食智慧財產權公共領域”的擴張之路。 具體而言:已開發國家主要在技術領域擴張著智慧財產權的輪廓如技術標準專利、資料庫、計算機軟體、商業方法專利、技術措施;開發中國家主要在文化傳統上擴張著智慧財產權的邊界如對以民間文學藝術為代表的傳統知識尋求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 導致智慧財產權成為“一攬子協定”的主要誘因從表面看來既有技術發展的必然要求,又有各國立法確權模式的不同,還有國際組織的示範與指導。如果我們認真分析這些表面誘因,就會發現真正導致智慧財產權擴張的不是制度、不是立法技術,而是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態度:我們對智慧財產權的目的和社會功能的認識的多元和不統一,導致了“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為了改變或者說認清智慧財產權的面目我們不得不從頭說起。
本文正是沿著發現問題——分析原因——解決問題的三步走規則對智慧財產權擴張這一現象進行了反思。通過對智慧財產權擴張的現象追問,分析了引起智慧財產權擴張的本質原因在於我們對智慧財產權正當性認識局限所導致的智慧財產權法體系缺失。筆者試圖用正義原則為指導解答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之所在,並通過正當性之分析實現智慧財產權法的體系架構和公有領域的獨立保護藉以消除智慧財產權擴張之內外根源。
全文正文共分五章。
第1章智慧財產權擴張的表現
通過對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基本規則的變化入手,介紹了智慧財產權的擴張現狀,包括智慧財產權對象的擴張、智慧財產權保護期的擴張和智慧財產權權利內容的擴張。除此以外,還提及了與智慧財產權擴張有關的歷史疑惑,即通過對智慧財產權概念的分析和智慧財產權權利性質的追問提出了商標和著作權精神權利在智慧財產權體系中不合時宜的可能性。
第2章智慧財產權擴張的外在原因
本章分析了導致智慧財產權擴張的外在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由於國際組織積極參與了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協調,並本著求同存異的解決原則對智慧財產權的體系化帶來了負面影響,使得智慧財產權的擴張有了出現的可能;
第二,由於智慧財產權的對象既能給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帶來巨額利潤又能增強國家的綜合國力,一些非法律因素也影響了智慧財產權體系化的完善,如西方國家的利益團體可以通過遊說活動干擾立法獨立,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興起使得國家利益成為智慧財產權正當性要解釋的最新任務。
第3章智慧財產權擴張的內因
本章分析了導致智慧財產權擴張的內在原因,即智慧財產權體系化的歷史局限。本文主要通過三個方面來解釋這一內在原因:
第一,智慧財產權能夠統領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是由於偶然的歷史巧合,但這一巧合卻成為我們思考的盲點,影響了智慧財產權法體系的正確方向;
第二、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思考儘管沒有停止,但始終是為了解釋資本主義不同歷史階段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現實合理性,缺少正義的指導,利益成了智慧財產權法體系中的唯一追求;第三、由於我們認識的局限,對智慧財產權的對象的思考也是逐步深入的,但是尚不徹底,所以在面對智慧財產權擴張時,“有口難言”,“理虧詞窮”。
第4章根除智慧財產權擴張的內在動力
本章通過對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一些思考希望構建一套正義的智慧財產權法體系,藉以消除智慧財產權擴張的內在根源。主要由四節組成:
第一節提出智慧財產權法的體系化建構要以正義為目標,如果沒有了正義,人類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價值。
第二節涉及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思考,這也是文章的理論創新之處。在該節中,筆者指出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應該從兩方面進行考慮:首先,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通過添附行為獲得了和公有領域的所有人就他利用公有領域的對象所創造出來的符號形式的共有權;其次、添附人之所以享有智慧財產權這種私的財產權在於其和公有領域的所有人就新創造出來的“共有物”的共有權行使達成了效率協定,即添附人享有有期限的和部分限制的所有權。
第三節結合了對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新的理解和對“形式說”、“符號說”等智慧財產權對象理論的分析得出了智慧財產權的對象是“新創生的符號形式”的結論。並回答了在第一章中對商標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權擴張的疑問。
第四節,通過對著作權的精神權利的分析,指出著作權並不具有人格屬性,智慧財產權只是財產權,應當在財產法中謀求規則設計。在該節的最後部分結合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對現有規則的修正。
第5章克服智慧財產權擴張的重要手段——公有領域的保護
本章緣起於智慧財產權擴張與公有領域的互動關係,正是我們對公有領域的地位的認識偏差使得公有領域在智慧財產權中“空有其名”,這也導致了智慧財產權肆無忌憚的擴張。本章仍然藉助了作者對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新的思考結果,分析了公有領域的概念和對象,指出了對公有領域給予智慧財產權法以外途徑保護的必要性在於:作為公有領域的新發現、傳統知識甚至遺傳資源,都是個人或團體對人類進步和社會發展所作的貢獻,是我們創作與發明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符號形式的獲得和維護需要成本,因此決定了人們對公有領域的符號形式的記憶、保存的勞動也應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另外,通過對智慧財產權正當性的思考可知在智慧財產權法的體系內設定保護公有領域的規則是智慧財產權之本質要求。在本章的最後部分,結合對公有領域保護途徑的分析,本文對公有領域的獨立保護進行了相關規則設計。 綜上,筆者希望通過對智慧財產權擴張的反思之旅,能夠對智慧財產權的理論成長有所貢獻,拋磚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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