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憲法

普魯士憲法是指1850年普魯士王國頒布的欽定憲法。根據1848年12月5日頒布的憲法重新審查修訂後編成。全文共119條。規定普魯士為君主國,國王不僅享有全部行政權,而且擁有立法權,國王的人身“神聖不可侵犯”。國會由兩院組成,上院由國王任命的終身或世襲的議員組成;下院議員選舉產生,選舉權僅為有產者享有,從而保證了容克貴族和大資產階級在下院中的絕對優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魯士憲法
  • 頒布時間:1850年
在司法權方面規定實行“司法獨立”和法官“終身”制,但判決須以國王的名義宣告和執行,法官由國王或以國王的名義任命。此外,憲法還規定了“民主”、“自由”等權利,但又授權國王在起義或戰爭時可以廢止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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