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一八五○年憲法

普魯士一八五○年憲法,普魯士1850年1月30日頒布的憲法。規定議會實行兩院制:貴族院由王室的所有親王、各主要貴族和公爵家族的代表、各城市的首席市長以及各大學的代表組成,由國王任命,終身任職;眾議院按三級選舉制產生。由國王與兩院共同行使立法權,每項法令均須經國王和兩院同意;財政法案和國家預算應首先提交眾議院,貴族院可以全部通過或否定國家預算;凡經任何一院或國王否決的法律草案,不能在同樣會議上重新提出。國王人身神聖不可侵犯,有宣戰、媾和及與外國簽約權;大臣由國王任命並對國王負責。還規定:政府有權設立特別法庭審理背叛國家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保留全民兵役制,凡有作戰能力的普魯士公民由政府調配;保留地產長子繼承權。該憲法在1871年德意志帝國成立後,在普魯士仍然有效直至191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魯士一八五○年憲法
  • 頒布時間:185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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