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暫行規定

為了保證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地區和行業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畢業生,高等學校按國家招生計畫的一定比例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就業”,為此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書名:普通高等學校定向招生、定向就業暫行規定
  • 出版時間:1989年
  • 特點:定向招生,定向就業
  • 發布組織: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一章 定向範圍,第二章 定向計畫編制原則和程式,第三章 招生,第四章 在校期間的待遇,第五章 定向生在校管理及就業政策,第六章 職責分工,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定向範圍

第一條 國家教委、中央其他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可面向內蒙古、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九省區,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單位定向。
第二條 國家教委所屬學校除第一條規定範圍外,還可面向農業、林業、地質、能源、建材、氣象、國防軍工、解放軍等部門中,個別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單位定向。
第三條 農業、林業、能源、地質、氣象、建材、測繪、輕工、司法、國防軍工系統所屬的某些學校,可分別按隸屬關係面向農場、牧場、生產建設兵團、林區、林場、礦區、油田、野外地質隊、水電施工基地、遠洋捕撈生產船隊、海水淡水養殖場、氣象台站、鹽場、勞動勞教場所,以及國防軍工三線等地區定向;農業、林業院校應注意為農村培養農村中學專業技術課師資。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學校可面向教育基礎比較薄弱的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山區、邊遠地區的縣,以及工作環境比較艱苦的行業定向;中央部門所屬學校為地處上述地區的本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培養人才可實行定向。

第二章 定向計畫編制原則和程式

第五條 國家教委所屬高等學校
(一)各有關部門、地區根據本部門、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參照歷年畢業生分配名額,分別向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高等學校提出分學校、分專業的定向需要計畫;
(二)學校參照定向部門、地區的需要,編制分部門、地區的定向招生來源建議計畫,其比例不超過年度國家任務招生總數的5%;學校在各省(區)定向招生數(含為中央部門所屬單位定向數)不得超過在該省(區)招生名額的50%。學校分專業定向計畫報國家教委備案。
(三)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定向部門、地區的需要,綜合平衡學校編制的定向招生來源建議計畫,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畫一併下達執行。
第六條 中央其他部門所屬高等學校
(一)中央其他部門所屬高等學校定向比例一般不超過當年國家任務招生計畫總數的5%。
(二)中央部門分學校定向招生來源建議計畫,由主管部門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核下達;分專業定向招生來源計畫,由主管部門下達並報國家教委備案。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人才培養規劃和定向地區、行業的需要,確定適當比例,制訂定向計畫。本科學校定向比例不宜過大。
第八條 定向生可以安排在定向分配地區招收,也可以在生源數量較多、質量較好的地區招收,畢業後到定向地區工作。

第三章 招生

第九條 定向計畫是國家任務招生計畫的一部分,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切實保證新生質量。
第十條 填報志願
(一)各中學、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各有關單位應動員考生報考定向招生的志願,立志建設家鄉,建設邊疆,到艱苦地方建功立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向考生公布高等學校在本地區招收定向生人數、專業、定向招生及就業的地區等。
(三)選報定向志願的考生,應填寫《定向生志願表》(一式四份),由考生及其家長簽字,縣、市招生辦公室蓋章,放入考生檔案。被學校錄取的新生,由學校在《定向生志願表》上蓋章。交考生報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一份,定向就業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畢業生分配部門一份,學生及所在學校各存一份。
《定向生志願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制訂。
第十一條 錄取
(一)高等學校應根據考生填寫的定向志願錄取定向生,並在錄取通知中註明定向地區或部門。
(二)高等學校錄取定向生,一般與非定向生執行同一錄取分數標準,在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如果不能完成定向招生來源計畫,可在該院校錄取分數線以下二十分以內擇優錄取;如仍不能完成計畫,學校可以將計畫調往考生數量較多,質量較好的地區招生,或在原地區招收非定向生。

第四章 在校期間的待遇

第十二條 定向生免繳學雜費。
第十三條 定向生除享受國家規定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生的待遇外,還根據學習成績和表現享受定向獎學金。
定向獎學金由接受定向生的地區或部門,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下達的定向計畫確定的名額設立。
定向獎學金的發放標準和辦法由接收定向生的部門、地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2號檔案的精神及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87)教計字139號檔案的規定擬訂。

第五章 定向生在校管理及就業政策

第十四條 定向生在校期間的管理,按原教育部(83)教學字001號文頒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定向生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報考研究生。畢業後仍回原定向地區或部門就業。
第十六條 招生時沒有完成定向招生計畫的學校,可在新生中徵求志願,為申請定向獎學金的學生補辦定向手續。
第十七條 定向生畢業後,依招生時確定的地區或部門範圍內實行“雙向選擇”就業。即:主管畢業生分配的部門負責向本地區、本部門有關單位推薦,畢業生選報志願,用人單位考核錄用。
如定向地區或部門因情況變化不再需要,定向生可按國家任務招收的學生的方式就業。經教育拒不去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的畢業生,須退還所得全部獎學金,補交學雜費,並向學校繳納部分培養費。
定向生的服務期限,一般不應超過6年(含見習期1年),服務期滿,允許其流動。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中央有關部委教育司(局),會同畢業生工作部門,負責制訂本部門、地區所屬學校定向計畫;向國家教委和有關高等學校提出定向招生生源建議計畫;落實並制定定向獎學金髮放辦法。
第十九條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有關高等學校,按定向招生計畫負責組織報名、錄取工作。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有關部委主管畢業生分配的部門應配合高等學校做好定向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定向生的學習、生活情況,加強同定向生的聯繫,制訂必要的政策,鼓勵吸引他們畢業後到定向地區或部門工作。對定向生的就業,要充分考慮各校、各專業特點,把品學兼優的畢業生安排到能發揮其專長的崗位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9年度招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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