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審判

普通法院審判,即指由常設的對刑事、民事案件行使一般管轄權之普通法院進行行政審判,英美法系國家多採用此種方式。

法庭審判是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聽取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展開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判刑,給與何種刑事處罰的訴訟活動。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式大致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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