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復錄發行管理規定

《普通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復錄發行管理規定》是1996年國家教委/新聞出版署/文化部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復錄發行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國家教委/新聞出版署/文化部
  • 發布文號:教備[1996]34號
  • 發布日期:1996-12-30
  • 生效日期:1996-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普通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復錄發行管理規定
(國家教委、新聞出版署、文化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印發教備〔1996〕34號)
第一條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對普通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復錄、發行工作的管理,保證優質的音像教材課前到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普通中國小音像教材,是指國家教育委員會每年春秋兩季頒發的《全國普通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以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補充下達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所列的教學錄音帶、教學錄像帶等各類音像出版物。
第三條供全國選用的中國小音像教材,必須經過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限地方選用的中國小音像教材由省級教育委員會審查。經審定、審查通過的中國小音像教材分別列入《全國普通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和各省確定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
第四條中國小音像教材必須由具有音像教材出著作權的專業出版社出版。出版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同著作權人協商併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形式和標準。
第五條中國小音像教材必須由音像出版單位確定的定點音像複製單位錄製生產,定點音像複製單位應報國家教委和新聞出版署備案。定點音像複製單位要嚴格執行新聞出版署1996年4號令(《音像製品複製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教材著作權人和音像教材製作者的許可,不得擅自出版或複製中國小音像教材,違者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院責任。
第六條定點音像複製單位要建立嚴格的設備檢測和產品質量標準,加強對中國小音像教材複製質量的管理,堅持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發貨。
第七條中國小音像教材由各省新華書店按春秋兩季做好征訂和發行工作。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單位和具有《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有關手續的音像製品批發單位應發揮積極作用,配合做好中國小音像教材的補充發行工作。具有《音像製品零售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有關手續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只能從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進貨,並積極做好零售服務工作,其中個體音像經營單位不得從事中國小音像教材的零售工作。其它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中國小音像教材的銷售工作。
各經營單位必須從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單位或其在本省委託的代理單位進貨;各經營單位不得跨省發行中國小音像教材,違者將按照有關打擊銷售非法出版物的規定查處。
第八條中國小音像教材銷售單位要嚴格遵守中國小音像教材銷售工作的有關規定,與中國小校互相配合,做好供應工作;並按照當地標準承擔學校自行取貨而開支的費用;對保證音像教材需要做出成績的有關單位及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各有關教育單位及學校應配合發行單位做好中國小音像教材的征訂和發行工作。教育單位及學校不得從其它渠道訂購非法出版的中國小音像教材,違者將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中國小音像教材出版復錄發行工作的指導,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處,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