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是2013年普洱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3-08-26
總則,組織管理,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質量興市戰略,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不斷追求和實現卓越的經營績效,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振興,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普洱特色品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政辦〔2012〕1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普洱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普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表彰我市在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提高核心競爭力,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及自主創新、經營業績、社會責任等方面位居市內、省內或國內同行業前列,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的優秀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以促進企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宗旨,以企業自願申報、專家評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不斷推進發展方式的轉變,提升發展質量和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在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的負擔。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審1次,每屆授獎總數不超過2個,獲獎企業5年後(不包括獲獎當年)可重新申報。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普洱市實施質量興市戰略領導小組組織成立普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管理工作由普洱市實施質量興市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興市辦)負責。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專家作為評審員,按照有關程式和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報送政府質量獎擬獎勵名單;
(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邀請監察部門參與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興市辦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及評審員績效考評的選用退出機制;
(三)組織編制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五)調查、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匯總並向評審委員會報告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範政府質量獎證書和稱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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