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97年11月13日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堅持大力造林,科技興林,封山育林,加強林政管理;積極營造以思茅松為主的用材林,發展茶葉、咖啡、水果等經濟林;綠化宜林荒山。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林業公安負責做好林政治安工作,依法查處林業案件。
鄉(鎮)林業工作站是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行使林政管理職能。
村公所(辦事處)林業助理員,受縣林業主管部門、鄉(鎮)和村公所(辦事處)的領導,依法管理轄區內的林業工作。
第四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建立健全護林防火指揮機構,建立多形式的森林消防隊。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9日為計畫燒除和生產生活用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月30日為森林防火戒嚴期。森林防火戒嚴期,林區內嚴禁用火,因特殊情況需用火的,或者防火期內計畫燒除和生產生活用火的,必須經縣或鄉(鎮)護林防火指揮機構批准。
第五條 自治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負責對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檢疫和防治工作,對進出轄區的木材、竹材、苗木、種子等進行嚴格檢疫,對發生病蟲害的林區應當提供藥物、器械,給予技術指導、組織防治。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禁伐林區、風景名勝區、水源林區,由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護林。幼林區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採伐跡地,由縣、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規劃,明令分期封山育林。在封山育林期內,任何人不得進入林區從事采脂、采果、伐木等損壞森林資源的活動。
第七條 列入國家和省級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植物,禁止獵捕、採集、砍伐、收購和販運。確因科學研究需要獵捕、採集、砍伐的,必須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第八條 自治縣推廣改灶節柴和以煤、電、沼氣、太陽能、液化氣和其他能源代柴,減少森林資源低價值消耗。
第九條 嚴禁毀林開荒。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進入國有林區居住和開墾種植。
禁止在國有林區采沙、採石、取土、砍活樹明子、剝活樹皮。
第十條 經林業三定劃定的國有林、集體林的權屬和四至界線不得隨意變更。
發生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經過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由雙方上級人民政府裁決。在爭議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在爭議地區砍伐林木、毀壞林地和開展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嚴禁移動、毀壞護林設施和林業標誌。
第十一條 對國有林代管戶不履行管護職責的,林業主管部門可重新確定代管戶。已劃定的責任山和自留山不按規定綠化經營的,集體有權收回重新確定使用權;不履行承包契約的,由集體收回重新確定責任人或按照“四荒”出讓政策出讓。
第十二條 全戶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死亡及全家搬遷異地落戶或雖末落戶但已搬離3年以上者,其自留山、責任山、輪歇地由集體收回統籌安排。自留山和輪歇地上的林木,應酌情折價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自治縣的林業實行國家、集體、個人多種所有制形式。堅持誰造誰有,誰投資誰受益,可以繼承或者轉讓的原則,鼓勵集體和個人開發荒山,多林種造林,發展鄉村、家庭林場和果園。
對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應逐步退耕還林。對劃定到戶5年以上的輪歇地,仍未造林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收回,組織植樹造林。
以森林資源為原料的林產品加工企業,要建立原料基地,營造企業自用的用材林。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村公所(辦事處)應營造樣板林。
第十四條 每年農曆5月2日至8日為自治縣全民義務植樹周,凡居住在本轄區14歲以上的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植樹不得少於5株,不參加義務植樹者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費。
第十五條 森林資源應堅持采育結合的原則。採伐跡地必須於當年或次年更新。凡未完成跡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計畫的,不得安排下年度採伐指標。
第十六條 自治縣建立林業基金制度,實行多渠道籌資,用於發展林業。
縣、鄉(鎮)財政對林業的投入應列入預算,每年對林業的投入兩級累計不低於上年度地方財政收入的1%。
自治縣境內應收取的育林基金,由自治縣收取並全部用於本轄區發展林業。
第十七條 自治縣按照林業分類經營的原則,分別建立生態效益補償費和林價制度,實行有償劃撥和採伐。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依照上級採伐計畫核定採伐指標,實行限額採伐、全額管理。商品材採伐實行5年限額控制,可進行年度間採伐量調整。
中幼林或促進林木生長的撫育間伐,按自治縣核定的專項指標採伐。
第十九條 採伐林木必須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按下列規定核發:
(一)國有林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憑年度採伐計畫和伐區調查設計書及上年度伐區更新檢查驗收證核發。
(二)集體林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計畫下達到鄉(鎮),由鄉(鎮)林業工作站向村社、農戶核發,並檢查、監督採伐。
(三)個人採伐自留山的林木作商品材出售的應納入年度商品材採伐計畫,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核發。屬自用的憑鄉(鎮)人民政府核定的採伐指標,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核發。
第二十條 砍伐受讓荒山、荒地、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後自己種植的林木自用的,免徵育林基金;作商品材出售的可優先安排採伐指標,減征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損壞需採伐的林木,由林站核實後,報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年度總控制指標內按計畫進行採伐。
因緊急搶險救災需就地採伐林木的,可先組織採伐,事後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 下列區域內的林木,均屬防護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間伐。
(一)自治縣境內國道兩側各50米以內,縣、鄉、村公路兩側各30米以內的林木。
(二)自治縣境內小黑江、把邊江、勐野江兩岸各100米以內,普洱河、磨黑河、勐先河等河兩岸各30米以內的林木,乾渠兩側各10米以內、電站主渠道兩側各25米以內的林木。
(三)自治縣境內水庫、電站周圍自然地形第一層山脊以內的林木。
(四)生長在陡坡、岩石裸露、地質疏鬆、有浸蝕溝、土石流嚴重地段的林木。
第二十三條 實行憑證采脂,嚴格執行采脂規程,堅持先採脂後採伐,禁止違章采脂。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的林產品加工企業應統一規劃,並按以下規定進行管理:
(一)開辦林產品加工企業,必須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憑證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二)林產品加工企業不得收購和出售無採伐許可證、運輸許可證、銷售證明的木材。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鎮)林業工作站不得經營木材和開辦林產品加工的經濟實體。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建立城鄉林產品交易市場。進入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採伐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和銷售證明。
禁止偽造、塗改、倒賣採伐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和銷售證明。
第二十六條 運輸木材出縣境,必須持有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運輸許可證的木材。在自治縣轄區內運輸木材,憑發料調撥單運輸。
運輸木材,必須接受木材檢查站的檢查;執勤人員履職時必須佩戴林政執法標誌。
第二十七條 在林政管理,完成發展休業各項指標,撲救森林火災,植樹造林,推廣林業科技成果,培育優良種苗,防止森林病蟲害,保護野生動植物,制止和檢舉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林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在護林防火期和戒嚴期間,違反規定在林區用火的,給予警告或處10元至50元的罰款;引起火災造成損失的,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處50元至1000元罰款。
(二)擅自進入封山育林區、自然保護區采脂、采果、伐木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實物價值1至3倍的罰款。
(三)毀林開荒的,責令其限期退耕還林,賠償損失,並處每畝50元的罰款。未經批准進入國有林區居住、開墾種植和采沙、採石、取土、砍活樹明子、剝活樹皮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100元至3000元罰款。
(四)破壞護林設施和林業標誌的,處50元至500元的罰款,
(五)偽造、塗改、倒賣木材採伐許可證、運輸許可證和銷售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的罰款。對已獲利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5倍的罰款。
(六)無證採伐、買賣、運輸、加工、經營木材的,其木材一律沒收,並處木材價值5至10倍的罰款。
(七)不接受木材檢查站檢查強行沖卡的,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八)非法獵捕、採挖和收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林政管理和林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亂罰款、亂收費、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大事記
雲南普洱地震造成2死209傷 財產損失約10億
據記者與地震災區相關部門聯繫,截止6月3日中午1時10分,災區死亡2人,209人受傷,初步統計共有28750戶,12萬人已緊急轉移安置。目前地震造成財產損失約10億元。
普洱地震是麗江地震後雲南最強地震
雲南省普洱市寧洱“6·3”地震抗震救災指揮辦公室的訊息稱,截至3日9時20分,地震已造成2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其中15人為重傷。
寧洱地震新聞發布會召開 災區秩序井然(圖)
2007年6月3日5時34分56秒,寧洱縣寧洱鎮(東經101°01′、北緯23°04′)發生強烈地震。根據中國地震台網測定,震級為6.4級。普洱市大部分地區震感強烈,寧洱縣電力、通信、交通中斷,有大量房屋倒塌,初步統計,到目前為止,重傷15人,輕傷192人,死亡2人。
雲南普洱地震災區12萬人需緊急轉移安置
雲南省民政廳官員說,地震發生的過程中,普洱市全市都有強烈震感,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等地震感也較強,初步統計共有12萬人需緊急轉移安置。 這名官員說,國家民政部已緊急從廣西調撥5000頂帳篷用於救災。雲南省民政廳已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成立救災應急領導小組,24小時值班。
雲南普洱寧洱縣6.4級地震震源深度僅為5公里
由於地震震源深度僅5公里,測震台網所有測震儀記錄的地震波形全部限幅,這給地震三要素分析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但監測中心測震台網速報人員憑著過硬技術,沉著應對,細心分析,排除各種干擾,在10分鐘內準確速報此次地震的三要素,並在速報完1分鐘後發出地震短訊息,為震後救援工作提供了及時準確的信息。
普洱地震位置示意
6月3日電雲南省普洱市寧洱縣今晨發生芮氏6.4級地震。普洱市歷史上就屬於地震高發地區,據地震部門統計,一九九0年以來,當地已經發生過二十次五級以上地震。據云南省地震局的數據,寧洱地震震區50公里範圍內,歷史上共發生9次5級以上地震,其中5.0至5.9級3次,6.0至6.9級6次,最大地震為1979年3月15日普洱6.8級地震。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對上報的《雲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縣 林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 下:
一、普洱縣森林資源比較豐富,森林覆蓋率占40. 65%,是我 省的重點林區縣之一。1996年,該縣林業產值為2656萬元,占全 縣農業產值的15. 96%;林業工業產值為4608萬元,占全縣工業 總產值的23. 5%,林業已成為全縣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支柱產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森林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促進林 業發展,該縣認真總結林業工作的經驗教訓,把多年米縣委、人大、 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和辦法規定,納入法制規範,即結合實際制定 林業管理條例,這是必要和可行的。
二、
普洱縣人大常委會對制定林業條例十分重視,從1995年 5月開始即著手組成起草工作班子,並在調査研究、收集資料的基 礎上寫出初稿。今年8月,又成立了由縣委、人大、政府領導及有關 部門組成的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加強了對條例起草工作的領導。條 例初稿經廣泛徵求各鄉鎮及縣屬各部門的意見後,進一步作了修 改完善。省人大民委到該縣與縣人大、縣政府和林業部門的負責同 志一道,對條例作了認真研究、修改。縣人大常委會領導隨後又專 程到省人大民委匯報,共同對條例進行討論修改。同時,省人大民 委還約請省級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對條例作#apos;了論證修 改。條例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後,已由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 會第六次會議1997年11月13日通過。
三、民族委員會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多次與當地共同研究,許 多意見和建議已寫入條例。這次審議除對條例的個別文字作了調 整和校正外,還作了如下修改:
1、
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嚴禁用火的規定中增加“或者防火期內 計畫燒除和生產生活用火的,”一句,將其納入批准範圍。
2、
第十三條一、二款合併後作為第一款,三四款合併後作為第 二款,並在文字上作了適當修改,這樣調整後,結構更加合理,表述也比較準確。
3、
第十八條第一款開頭句中增加“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 於生長量的原則,”,使該條內容更加全面。
4、
第二十一條規範的內容,國家和省已有明確規定,故刪去;第二十三條調整到第十九條之後,其上下條款內容更加銜接。其他 條目依秩順延。
5、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表述不太準確,修改後將其內容併入該 條開頭一句中;對其他幾項在文字上作了修改,使之更加精練。
6、
第二十五條增加“禁止偽造、塗改、倒賣木材採伐許可證、運 輸許可證和銷售證明。”作為第二款,使該條內容與後面處罰條款 相對應。
民族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該條例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森林法 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符合該縣林業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主要有以 下特點:(1)結合普洱縣實際,條例除規定防火期、戒嚴期外,還對 生產用火期的時間作了專門規定;(2)從實際出發,除自然保護區、 水源林區等列入重點保護之外,還將公路兩旁、電站周圍、河流兩 岸一定範圍劃定了防護林區,並規定只能進行更新性質的間伐》 (3)在林業上實行多種所有制形式,鼓勵集體、個人開發荒山,發展 鄉村、家庭林場,並強調以森林資源為原料的林產品加工企業,應 培育原料基地,注重後續資源的建設。總之,條例規範的重點比較 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已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