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畜牧業發展條例》於2012年2月16日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畜牧業發展條例
- 發布部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人大
- 批准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05月31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6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法規類別:牧業管理
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畜牧業發展條例,發文字號,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審議結果的報告,
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畜牧業發展條例
2012年2月16日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2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發文字號
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飼養、繁育、運輸、屠宰、加工、貯藏、銷售和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投入,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畜牧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飼養、繁育等條件和環境,做好服務工作;
(四)負責畜牧獸醫技術培訓推廣;
(五)組織畜禽產品申報認證;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水務、農業科技、林業、國土資源、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畜牧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畜牧獸醫機構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獸醫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畜牧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發展畜牧業。資金來源:
(一)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牧獸醫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技術、人才,鼓勵畜牧獸醫技術研究和推廣,促進畜牧業科學發展。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扶持單位和個人創建畜牧業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創辦畜禽養殖企業,建立畜禽生產基地,興辦畜禽交易市場,扶持發展畜禽產品加工龍頭企業。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天然草場、草山、草坡及其他畜牧業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租賃荒山、荒坡、天然草場等進行種草養畜。
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草地使用權,可以通過轉讓、轉租、參股等方式流轉,也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二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草地載畜量,科學定畜,合理養殖,改善草地條件,防止草地退化、沙化、水土流失。禁止毀草開荒。
第十三條
在邊境沿線放養牲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邊境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引導單位和個人發展以江城黃牛為主的畜禽養殖,創建名、特、優品牌。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引進優良品種,加快畜禽品種改良,建立和完善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防疫合格證。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防疫合格證;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病防控體系、疫情監測預警體系和疫情報告制度,制定疫情應急預案。
從事畜禽養殖和畜禽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免疫、消毒等疫病預防工作,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疫控機構的監督和監測。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畜禽及其產品的,應當在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前向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畜禽產地檢疫申報點申報檢疫。
自治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畜禽產地檢疫申報點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實施現場檢疫。
從自治縣外引進乳用、種用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輸出地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屠宰、經營、運輸下列畜禽和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畜禽產品:(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畜禽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第二十條
從事畜禽養殖,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明確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泔水飼餵畜禽;
(三)在垃圾場放養畜禽;
(四)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餵畜禽。
第二十一條
畜禽飼養場、屠宰場(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選址、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經營類畜禽實行定點屠宰,禁止私屠濫宰。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畜牧業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植被,賠償損失,並處每畝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產品和非法添加物質;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畜牧業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民族委員會於2012年5月11日舉行第52次會議,對《雲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畜牧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江城地處中、老、越三國交界,素有“一城連三國”、“一眼望三國”的美譽。多年來,畜牧業作為傳統產業,年產值占全縣國民生產總值的10%左右,是自治縣的支柱產業,也是廣大農民增收的重要產業之一。為發展特色經濟,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打造以江城黃牛為主的地方名、特、優品牌,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自治縣制定了該條例。條例從規範執法主體、相關部門職責、專項資金、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和檢驗檢疫,以及獎勵與處罰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符合中央關於推進農業科技創新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綠色經濟強省的要求,前期工作紮實,立法依據充分,切合江城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具體幫助指導,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並邀請自治縣人大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同志研究修改。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民族委員會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2年2月16日,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表述、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