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又稱“G.S.P證書”、“Form A證書”,是指已開發國家給予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即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國家出口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時,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予以免徵或減征關稅。普惠制於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 別名:G.S.P證書
  • 時間:1970
  • 推行方: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
特點,填制,其它說明,

特點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它是受惠國的原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時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待遇的官方憑證,適用於一切有資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產品。現在所有給惠國都接受格式A,格式A證書相當於一種有價證券。
因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規定,其正本必須印有綠色紐索圖案底紋,以便識別偽造與塗改,尺寸為297×210毫米,使用文種為英文或法文。格式A由出口商填制申報,簽證機構審核、證明及簽發。
證明書使用的文種為英文或法文,但證明書背面注釋可以使用受惠國本國文字印刷。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註冊登記,在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備案。
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鑑都要在給惠國註冊登記,在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備案。在我國,普惠制產地證書的簽證工作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統一管理,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我國政府授權的唯一的普惠制產地證明書格式A的簽發機構。

填制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共有12欄,各欄的填寫方法如下:
產地證標題欄(右上角),填上籤證當局所編的證書號,在證頭橫線上方填上“在中華人發共和國簽發”,國名必須填打外文全稱,不得簡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欄為:出口商的業務名稱、地址、國別
例如:SHANGHAI SILK IMPORT AND EXPORT CORP .,
17ZHONG SHAN ROAD (E.1), SHANGHAI, CHINA
注意:此欄是帶有強制性的,應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包括街道名、門牌號碼等。
第2欄: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國別
例如:JEBSON & JESSE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F.R.G.
注意:一般應填給惠國最終收貨人名稱(即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或特別聲明的收貨人),如最終收貨人不明確,可填發票抬頭人。但不要填間轉口商的名稱。在特殊情況下,歐洲聯盟國家的進口商要求此欄留空,也可接受。
第3欄為:運輸方式及路線(就所知而言)
例如: FROM SHNGHAI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應填裝貨、到貨地點(始發港、目的港)及運輸方式(如海運、空運、陸海聯運等)。如系轉運商品,應加上轉運港,例如:“VIA HONGKONG”
第4欄為:供官方使用
此欄由簽證當局填具,出口公司應將此欄留空。檢驗檢疫機構根據簽證需要,如是“後發”,加蓋“ISSUED RETROSPECTIVELY”紅色印章,如是簽發“複本”,應在此欄註明原發證書的編號和簽證日期並聲明原發證作廢,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並加蓋“DUPLICATE”紅色印章。正常情況下,此欄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後發”證書,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欄為:順序號
在收貨人、運輸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品種,則可按不同品種、發票號等分列“1”、“2”、“3”……。單項商品,此欄可不填。
第6欄為:嘜頭及包裝號
按發票上嘜頭填具完整的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
例如:J&J
HAMBURG
NO.1— 160
注意:如貨物無嘜頭,應填“N/M”。如嘜頭過多,此欄不夠,可填打在第7、8、9、10欄的空白處。如還不夠,則另加會面巾在證書的反面,由簽證局加蓋騎縫章,並在第6欄填打“SEE ATTACHED LIST”。
第7欄為:包件數量及種類,商品說明
例如:160(ONE HUNDRED &SIXTY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請勿忘記填上包件種類及數量,並在包裝數量的阿拉伯數字後用括弧加上大寫的英文數字,上列商品名稱應具體填明,其詳細程度應能在HS.的四位數字級品目中準確歸類。不能籠統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標、牌名(BRAND)、貨號(ART.NO.)也可不填,因這些與國外海關稅則無關。商品名稱等項列完後,應在末行加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止外商加填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具契約、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在此欄結束符號下方的空白處。
第8欄為:原產地標準
此欄用字最少,但卻是國外海關審證的核心項目。對含有進口成分的商品,因情況複雜,國外要求嚴格,極易弄錯而造成退證,應認真審核。
現將一般規定說明如下:
(1)“P”:完全原產,無進口成分。
(2)“W”:含有進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標準,貨物運往歐盟成員國、挪威、瑞士和日本,在字母下面標上產品的H.S.品目號。
例如:“W” 96.01
(3)“F”:貨物運往加拿大,含有進口成分(占產品出廠價的40%以下)。
(4)“G”:貨物運往加拿大,含有進口成分,實施全球性原產地累計條款。
(5)“Y”:貨物運往獨立國協國家和東歐國家,在字母下面標上進口成分占產品離岸價的百分比率。例如:“Y”38% 貨物運往美國,在字母下面標上本國成分占產品出廠價的百分比率。例如:“Y”35%
(6)“Z”:貨物運往美國,實施原產地區域性累計。在字母下面標上本國成分占產品出廠價的百分比率。例如:“Z”35%
(7)“PK”:貨物運往獨立國協國家和東歐國家,實施全球性累計。運往澳大利亞、紐西蘭的商品,此欄可以留空。
第9欄為:毛重或其他數量
例如:6270KGS.或是3200DOZ等。
注意:此欄應以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填,如“只”、“件”“匹”、“雙”、“台”、“打”等。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淨重的,填淨重亦可。但要標上:N.W.(NET WEIGHT)
第10欄為:發票號及日期
例如:SK 530016
dated 18 JAN. 1996
注意:此欄不得留空,必須照正式商業發票填具。為避免月份、日期的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JAN. FEB. MAR.等表示。發票內容必須與證書所列內容和貨物完全相符。
第11欄為:簽證當局的證明
填簽署地點、日期,
例如:SHANGHAI, JAN.20, 1996
及授權簽證人手簽、檢驗檢疫機構印章。
注意:簽證當局只簽一份正本,不簽署副本。此欄簽發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申報日期(12欄),但不要遲於提單日期,手簽人的字跡必須清楚。手簽與簽證章在證面上位置不得重合。日本政府規定,提單日期之後十天之內申領、簽發的證書均可作為貨物出口時申領、簽發的證書,予以接收。
第12欄為:出口商的申明
生產國的橫線上應填“中國”CHINA。進口國橫線上的國名一定要填正確。進口國一般與最終收貨人或目的港的國別一致。如果難於確定,以第3欄目的港國別為準。進口國必須是給惠國,例如:ITALY。貨物運往歐盟進口國不明確時,可填EU,但一般儘可能不這樣做。
申請單位的手簽人員應在此欄簽字,加蓋中英文對照的單位印章,填上申報地點、時間。例如:SHANGHAI,JAN .19, 1996
(注意時間不得早於發票日期)。在證書正本和所有副本上蓋章時,避免覆蓋進口國名稱和手簽人姓名。
注意:國名應是正式的和全稱的。

其它說明

一、小額郵寄商品的出證問題
小額郵寄商品,只要在給惠國所規定的限額內,憑出口單位自己簽發的格式APR 證書,即可享受優惠待遇,接受這種證書的有挪威、瑞士和歐洲聯盟總計17個給惠國,這些國家也可接受格式A,以代替格式APR,日本和加拿大不接受格式APR。
二、日本使用的附加證明
日本規定,要享受其給惠國成分特殊待遇,必須加附屬檔案,即:《從日本進口原料證明書》(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 該證書上注有FORM A 證書的編號,而有關的FORM A 證書的第4欄上須註明該附屬檔案的編號,例如:ANNEX NO.…….申請單位同時需提交從日本進口原料時日方出具的發票,裝箱單等單據,供檢驗檢疫局審核、簽發《從日本進口原料證明書》及相關的格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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