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服務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研究提出扶持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研究擬定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產業結構的調整;指導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園區建設。
(三)監測、分析、預測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運行態勢。編制並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近期發展調控目標和措施,指導協調解決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全市各類中小企業、
民營經濟的改革、改組、股份制改造及融資上市有關工作;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促進建立和發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產權及相關要素市場。
(五)對全市各種經濟成分的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實行巨觀指導、協調和服務,規範企業行為;貫徹落實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開發及創新基地建設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技術創新支撐體系;承擔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農產品加工及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推動中小企業、民營經濟信息化工作;參與指導、管理
民營科技企業,向有關部門推薦、申請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民營經濟創新基金項目。
(六)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融資環境的措施和政府扶持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建議;協調解決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市級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基金和省級財政對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扶持資金的管理使用;參與市級財政對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扶持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並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有關資金項目。
(七)指導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教育培訓及人才、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外事、外經、外貿、外資引進、利用的有關工作;組織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指導
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創業輔導體系,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和擴大就業;指導、規範為中小企業、民營經濟提供服務的有關中介組織的相關工作,扶持各類公益性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協調落實中小企業、
民營經濟獲得政府採購份額的有關工作。
(九)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環保節能、環境監測、安全生產、勞動用工、職業衛生、質量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
(十)對
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保護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十一)提出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指導各縣(市、區)確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經濟發展思路,研究縣域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推動縣域
經濟發展。
(十二)指導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的安全生產管理;配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參與全市
中小企業、民營經濟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非煤礦山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黨建、工會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本系統各類協會、學會和社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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