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9月至2002年6月,歷任
沁水縣計委幹事、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2002年6月至2010年3月,沁水縣中小企業局黨支部書記、局長;
2010年3月至2016年11月,沁水縣環境保護局黨支部書記、局長;
2016年11月至2019年3月,沁水縣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主任科員;
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四級調研員;
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三級調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7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訊息,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三級調研員張愛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沁水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11月,據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訊息:經批准,沁水縣紀委監委對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三級調研員張愛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愛民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把手中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消費卡、禮品、禮金;在操辦其子結婚事宜中,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他人贈送的購物卡及無償接受他人提供的裝修服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張愛民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沁水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沁水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愛民開除黨籍處分;由晉城市生態環境局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