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

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1941年11月晉冀魯豫邊區臨時參議會通過公布(後又兩次修正公布)共七章四十五條。條例是根據抗戰建國綱領原則及敵後實際情況為發展戰時生產,提高勞動熱忱,保護勞工與增進勞資雙方利益,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而制定的。條例規定凡屬本地區之工人(包括作坊、礦場、運輸、手藝、牧畜工人和店員、學徒及家庭僱工等)與資方,都適用本條例,均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參軍、參政及抗日之自由。禁止打罵、虐待、侮辱工人,不得私行懲處工人或扣除工人工資。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由工會或農會進行調解。工人的教育金、醫藥費、因工致傷、殘、亡者均由資方負擔。條例對青工、女工、童工待遇作了規定:(1)凡年在12歲以上18歲以下之青工及童工,工作須以不妨害其身體健康與教育為原則;(2)青工、童工每日工作時間,應較成年人減少1—2小時;(3)青工、女工與童工,如與一般工人做同樣工作,且效能相等者應給以同等工資;(4)女工在月經期間,應給以例假一日,工資照發;(5)女工在分娩前後,應給以兩個月休假,工資照發;(6)女工帶有哺乳嬰孩者,每日應給以適當哺乳次數與時間。師傅對學徒須加緊技藝教育,不得隱滿不教,學習期不得超過兩年,在學習期間,應由師傅發給衣服,期滿後,如繼續為師傅工作者發給工資。條例還就工資、作息時間、勞動契約、職工會等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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