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冀魯豫邊區村政權組織暫行條例

晉冀魯豫邊區村政權組織暫行條例,1941年6月晉冀魯豫地區政府公布施行。共三章二十四條。條例規定:村民大會為村政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村民代表會代行其職權。村民代表會由村民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村民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村民代表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村民代表會的職權為:(1)選舉並罷免主席、副主席及村公所各委員會主任及委員;(2)督促並檢查村公所對村民大會及村民代表會決議案執行事項;(3)創製村公約;(4)批准村概算,審查村決算;(5)議決村公所財產經管及處理事項;(6)審議村公所及各方請議事項;(7)議決村政興革事項。村公所為村政執行機關,其組織是:(1)設村長、副村長各一人,總理全村事務,山村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兼任,報經區公所轉縣政府委任; (2)民事委員會掌管選舉、優抗、戰爭動員、撫恤、救濟、放賑、調解、土地、勞動及其他民事爭訟、戶籍登記及統計調查等事項;(3)財政委員會掌管村概算、決算、公糧、合理負擔、田賦徵收及村公產的事項;(4)生產委員會掌管生產建設事項;(5)教育委員會掌管教育宣傳等事項;(6)鋤奸委員會掌管偵察除奸事項。條例還就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村政會議的召開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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