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制度

時效制度,是指關於時效的構成、效力及其限制條件的法律制度。民法上的時效制度源自古代羅馬法。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銅表法》中即已有關於取得時效的規定,消滅時效制度則確立於羅馬大法官法時期,至東羅馬帝國時得到擴展。近代大陸法各國的民法典均承襲、確認了時效制度;但在立法體例上,各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

這是保障行政效率,增強行政行為的可預期性,防止行政許可機關以拖延時日的方式侵害相對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根本制度。時效制度包含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主體在法定期限內如不行使職權,在法定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使,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二是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如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了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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