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中止

時效中止是法定時效期限內因故(如犯罪人突然精神失常)暫時停止時效進行,停止原因消失後,停止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與停止後繼續進行的時效期間合併計算。與時效中斷的區別在於,中止前的時效仍然有效,而中斷前的時效則歸於無效。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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