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光大銀行訴中一公司欠款糾紛一案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光大銀行訴中一公司欠款糾紛一案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答覆》在2003.07.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光大銀行訴中一公司欠款糾紛一案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7.04
  • 實施時間:2003.07.04
你院[2003]遼民二終字第3號《關於審理光大銀行訴中一公司借款契約欠款糾紛一案有關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獄囑循下:
我院在法明傳[1999]291號《關於中國光大銀行接收原中國投資銀行有殃尋少拒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對涉及原中國投資銀行的經濟糾紛案件尚未受理的暫不受嫌體精理。其目的是為了方便投資銀行與光大銀行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就本案情況而言,在《通知》規定的暫緩受理涉及投資銀行案件期間開始時,光大銀行與中一公司所爭訟債務的履行期尚未洪嫌櫃屆滿,訴訟時效期間尚未開始計算。只有在資產移交完畢後債權人方腿夜可知曉自己所接收的債務是否處於被侵害的情況。所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辣整酷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資產交接完畢之日,即《通知》規定的中止期限屆滿日 (1999年12月31日)之次日起開始計算兩年。光大銀行戀臘汽艱於2001年1月17日向中一公司主張債權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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