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明清兩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重要時期。兩朝對西藏地區都進行了有效治理,治理策略上既有諸多相似又各具特色。文章試圖從宗教、政治、軍事三方面對比分析明清兩朝治藏政策之異同及特點,並探討其歷史必然性。
明、清兩代對藏區的治理採取了相對鬆散、柔和、粗放,也更為謹慎的政策。清朝則因勢利導,根據形勢變化和自身實力,不斷調整政策、完備制度、嚴密立法,治理手段越來越科學,政策越來越嚴密,越來越體現中央政府的絕對權威。冊封達賴喇嘛、設定駐藏大臣、設噶廈、確定金瓶掣籤制,以及頒布《欽定西藏章程》、建立正規藏軍等,均為前所未有的創舉。清代對西藏的治理頗為成功和出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絕對統治地位。
治理方式
宗教利用
明清兩朝在定都之初,都面臨著嚴峻形勢。因在西藏治理中牽涉蒙藏僧俗各方的複雜關係,在充分考慮宗教在西藏地區的廣泛影響和良好信眾的基礎上,兩朝都特別重視宗教在凝聚民心、強基固本方面的政治作用。所以兩朝在對宗教的重視、尊崇、優待、利用宗教解決政治問題等方面都表現出驚人相似。但是由於歷史條件不同,二者在具體政策執行方面又有極大的差別。明朝“多封重建,輔以朝貢賞賜”,清朝則“獨尊一派,借
黃教以安蒙藏”。
明朝初年,
帕竹作為首個與明朝中央建立關係的地方政權,受到朝廷重視,成為西藏地方最大的政教合一勢力;止貢派和薩迦派勢力隨後也接受明朝中央的詔令,雖不如帕竹強大,但仍實力雄厚;
噶瑪噶舉派偏居衛藏和康區不容忽視,新興的格魯派勢力也日益壯大。在如此局勢之下,明朝對各派都採取扶持、籠絡的政策,並未像元朝那樣厚此薄彼。自 1406年至1413年明朝中央將西藏地區五個地方政權的首領冊封為王。又分別於1407年、1413年、1434 年封
噶瑪噶舉派僧人卻貝桑卜、薩迦派僧人
貢噶扎西、格魯派僧人釋迦也為大寶法王、大乘法王和大慈法王。三大法王均無固定領地,無實際權利。雖互有高低,但互相併不統轄。明朝政府通過優崇宗教領袖來安撫西藏地方。
明朝對於要求冊封的藏族僧人一般來者不拒。並且,“為進一步強調冊封所包含的政治隸屬關係,明朝在冊封的基礎上又建立了與之配套的朝貢制度,要求西藏各地僧俗首領向中央朝貢,並回賜 3倍於貢物的財物”[1]。
清朝一改明代與各教派首領等距離聯繫的政策,選擇了“興黃教即所以安眾蒙古”的基本政策。
皇太極時期就遣使西藏延請高僧並優禮西藏使團。定都北京後,順治至乾隆諸朝,一貫優禮和扶持格魯派。順治幾次邀請達賴入京,1653年五世達賴奉迎朝清,“上賜坐,賜宴”[2]卷七一待以殊禮。並且“請王依次設宴,就彼館舍款之”[2]卷七一接待極為隆重,賞賜極為豐厚。返藏途中,清政府冊封五世達賴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2]卷七四。顯然是把五世達賴作為西藏宗教領袖予以正式冊封。1713年,康熙帝發布諭旨,冊封格魯派另一大活佛五世班禪為“班禪額爾德尼”,賜金冊金印。乾隆十六年(1751)清政府授權格魯派
七世達賴掌政,正式建立格魯派“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權。可見,清朝復興黃教以安蒙藏的政策執行得很成功。
地方管理
明朝對西藏的施政主要是招附、賞賜、冊封五王、政教合一,在基層推行都指揮使司和衛所制度,軍政合一。明朝對藏族地區未派駐大臣督管、也未駐兵。總之,明朝對藏區的治理採取了相對鬆散、柔和且頗具彈性的施政策略。清朝則因勢利導,根據形勢變化和自身實力,不斷調整政策,主要採取了以蒙治漢、葛倫制度、駐藏大臣制度、政教合一、金瓶擎簽制度等治理策略,治理手段越來越科學,政策越來越嚴密,越來越體現中央政府的絕對權威。清代對西藏的治理頗為成功和出色。
明朝在西藏的行政管理主要是通過兩個系統來進行的:行政管理的上層,中央王朝通過冊封各地方政權首領,實現統一管轄;在行政管理的基層,主要通過推行都指揮使司和衛所制度,使西藏地方與明朝整個邊疆行政管理體制相一致。
1.冊封地方王、政教合一。
“對待各教派一視同仁,使各教派平衡發展,不單獨支持任何一派,不給任何一個教派單獨發展壯大的機會”[1]。對於各地方勢力的首領都加以封授,重點是教派領袖的分封。之後六七年間冊封了5個地方政教首領為王,自1406年至1413年明朝中央將西藏地區五個地方政權的首領冊封為王。又分別於1407年、1413年、1434年封噶瑪噶舉派僧人卻貝桑卜、薩迦派僧人貢噶扎西、格魯派僧人釋迦也為大寶法王、大乘法王和大慈法王。明朝籠絡地方政教首領,通過他們實現對西藏的治理,同時冊封了5個地方王也可以達到相互牽制,防止某一方勢力過大而對抗中央的目的。
2.推行都司、衛所制度。
在地方行政建制上,明朝政府在內地實行州府縣體制,而在藏區則推行軍政合一的都司、衛所制度。“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3]41,洪武七年(1374)八月又“定兵衛之制,大率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而千、百戶、總、小旗所領之數則同。遇有事徵調則分統於諸將,無事則散還各衛”[4]卷九十二。洪武四年(1371 年),明中央政府在西藏地區設河州衛,此後又置朵甘衛、烏思藏衛,並統轄三衛。明朝對烏思藏、朵甘等藏區,不管是在地方行政建設上,還是在具體地方政教事務的管理過程中,皆以指導為主,基本不做具體安排,如昭告西藏受封官員“務遵朝廷之法,撫安一方”[4]卷七十九。“政府在藏區廣泛推行衛所建制,保證了內地與藏區關係暢通,從而使中央政令能夠及時的傳達到藏區”[5]。
“清朝治藏制度體系的最終確立,雖然經歷了不斷調整終致健全的曲折歷程,但是,無可否認,其制度之完備,不僅使自元以來藏區地方與封建中央的關係達到最高階段,並使這種關係在政治制度上最終趨於定型和強化,而且個別措施具有逾時代的意義”[6]。
1.以蒙治藏。
1642年,和碩特部蒙古汗王圖魯拜琥(“國師汗”“固始漢”),在格魯派活佛四世班禪與五世達賴的邀請下突襲西藏地區,在西藏建立了由蒙古汗王與格魯派領袖聯合掌權的政教分離政權,蒙古汗王掌握政治權力,達賴掌握宗教權力。和碩特部蒙古對西藏的統治由此開始。清朝面對統一全國的諸多嚴峻形勢,對藏區已有的政權形式予以承認,因勢利導,以蒙治藏。並且對政治、宗教領袖採用了安撫、優禮政策。1644年、1648年邀請達賴入京。1653年在冊封五世達賴後,又冊封蒙古汗王為“遵行文義敏慧固始汗”[7]167。通過授印、封汗,清政府承認了蒙古固始汗與五世達賴聯合治理西藏的事實。
2.取消汗王,噶倫共同執政。
1717年,準噶爾勢力入藏。1720年,清軍驅逐準噶爾部,穩定了政局。1721年春,清政府分析當時形勢,反思“以蒙治藏”的政策後,改革西藏行政體制,採取噶倫(藏語音譯,意為發布命令的官員)共同掌政的制度。噶倫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聯合掌權。當時,清政府任命抗擊準噶爾有功的康濟兼、阿爾布巴等人為噶倫,後又增任 2 名噶倫,其中康濟兼為首席噶倫,一總西藏地方政務。從此,清朝中央政府不再在西藏冊封蒙古汗王掌政。
3.賜予達賴喇嘛政治統治地位,推行政教合一。
隨著噶倫制的推行,清政府逐漸認識到,設定諸多噶倫,易造成彼此間權力之爭。且當時格魯派寺院集團已空前強大,為清政府調整新的治藏策略做了準備。於是,清政府借 1750年平叛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內亂之機,於1751頒行《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對西藏的行政體制進行了系列改革。首次正式規定了達賴喇嘛的世俗權力。於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之下,建立由3俗1僧共4名噶倫組成的噶廈(噶倫地位平等,互不統屬),形成了駐藏大臣、達賴僧官系統、噶廈俗官系統三者制衡的狀態。西藏地區政教合一的政治體制開始形成。
4.設駐藏大臣,加強對西藏的統治。
1709 年,康熙認為“西藏事務,不便令拉藏(汗)獨理”,須“遣官一員,前往西藏,協同拉藏辦理事務”[8]161。這是清朝第一次派官員駐藏。1724年(雍正二年),噶倫內亂,康濟鼐被殺,清政府派軍入藏,平息叛亂,並於1727年(雍正五年)派內閣大學士僧格、副都統馬喇駐紮西藏,派駐藏大臣遂成定製。1751年頒行《酌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規定噶倫直接受命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地位平等。但是“向來駐藏大臣往往以在藏駐紮視為苦差,諸事因循,惟思年期屆滿倖免無事,即可更換進京”[9]266。所以,駐藏大臣制度還有調整空間。
5.推行攝政制度、金瓶掣籤制度,進一步強化清政府的統治權威。
攝政制度。1757年,七世達賴圓寂,乾隆帝為解決達賴圓寂後的權力真空問題,創設了攝政制度。即從達賴圓寂到轉世靈童親政這段時間空當,由“攝政”代行西藏政教大權。攝政推選範圍僅限於極少數的大活佛,須由駐藏大臣奏請清政府任命,清政府視其出身及勳績賞賜名號,頒發金冊、銀印。
金瓶掣籤制度。1792年,清政府派兩廣總督福康安援藏,第二次驅逐廓爾喀(今尼泊爾)軍。為進一步加強西藏地方治理,乾隆命福康安在1751年《酌定西藏善後章程》的基礎上擬定“西藏善後章程”。1793年“西藏善後章程”的部分條款彙編成《欽定藏內善後章程》頒行,共29條。第一條便設立了金瓶掣籤制度。即“制一金本巴瓶派員齎往,設於前藏大昭,仍從其俗,俟將來藏內或出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及大呼圖克圖等乎必勒罕時,將報出幼孩內擇選數名,將其生年月日、名姓各寫一簽,入於瓶內,交達賴喇嘛念經,會同駐藏大臣,在眾前簽掣,以昭公當”[9]775-776。轉世靈童的認定置於駐藏大臣的監督之下,從而將西藏政教領袖繼承人的認定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再加之駐藏大臣制度,至此,清政府已經達到了對西藏政治管理的完全控制,確立了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政府的絕對領導地位。
另外,在西藏邊界問題上,清中央政府將部分西藏地區劃歸青海、四川、雲南管轄,“少其地而眾建之,既以彰賞罰之典,又使力少不能為亂,庶可予輯邊陲”[10]卷一一五·職官志二。
軍事輔助
明朝對西藏地區的統治一直採用較為柔和的統治策略,有明一代並未對西藏派駐軍隊,也未像清政府那樣整飭藏區軍隊。清朝則不同,曾幾次出兵解決西藏內部事務或抗擊外族侵略西藏,並派駐軍隊。1717年(康熙五十六年)準噶爾部攻入拉薩,殺死拉藏汗,囚禁了六世達賴;1718年至1720年間,清軍兵分兩路入藏,驅逐準噶爾。隨後清政府留軍兩千駐防。1721年再由雲南、四川各調500名兵丁入藏,這樣,在藏兵丁總計4000名。1724年(雍正二年),噶倫內亂,康濟鼐被殺,中央政府派軍入藏平息叛亂。1750年(乾隆十五年)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內亂。隨後,清朝廷派四川總督策楞領兵入藏平叛。1792年,乾隆派兩廣總督福康安援藏,驅逐廓爾喀侵擾後,對西藏原有的6000餘名鬆散藏軍加以整頓:額定編制3000名,核定軍官職級、職責,官兵分別酌給口糧、錢糧,發給軍器,認真操練,明示賞罰。
歷史影響
明清兩代所採取的治藏政策都是根據藏區形式、國家實際、周邊民族狀況做出的,具有歷史必然性。明軍占領元大都後,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北元蒙古政權占據大漠南北,實力尚存,很大程度上威脅明中央政府在北部邊疆的統治。致使有明諸帝均將北疆的軍力布置、邊防建設視為頭等大事,整個北部邊疆民族關係的處理,以及相關民族政策的制定受到影響,對治藏政策影響尤甚。這使得明朝在確立治藏政策時,既要正視藏區內部割據力量強大的現實,又要防止蒙藏聯合內侵,力求以和緩的方式來確立對藏區主權,著力阻隔蒙藏民族的傳統聯繫。所以,明朝在治藏方面雖然看似粗放,其實尤為謹慎。清政府和蒙古有良好的淵源關係,在不能真正統治西藏之前,信任和碩特部蒙古。在滿、蒙民族的早期關係史上,除宗教文化的相近,生產、生活方式的相似外,與蒙古族姻親不斷。清入關之初,無力顧及被蒙古控制的西藏地區,中央政府只能承認並利用蒙古控制西藏,一方面是現實所迫,另一方面也基於和蒙古族的友好淵源。隨著,局勢的變化和清中央政府實力的增強,清中央政府不斷調整治藏政策,最終確立了對西藏的絕對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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