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更正出生日期由各縣公安部門受理辦理。
更正說明,所需證件,注意事項,
更正說明
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則上不予變更,但確因有誤造成差錯的,可憑申請人提供原始有效證件、檔案資料以及有關單位、居(村)委證明和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責任區民警調查報告,經派出所審核,報轄區派出所或戶政部門審核並填寫《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審批表》,由各縣公安局局長簽字審批後按屬地管理原則予以變更。
所需證件
原始證件包括:出生證或出生醫學證明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戶口出生變動登記簿、獨生子女證。檔案資料包括:出生住院期間原始病歷檔案記錄、原始人事檔案等能夠充分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依據材料。
注意事項
但以下幾種情況不予變更:
1、未到法定婚齡,要求變更年齡領取結婚證的;
2、未滿16周歲,為外出務工變更年齡的;
3、未滿18周歲,為參軍、就業、辦理駕駛證而要求變更年齡的;
4、為了推遲或提前退休時間而要求變更年齡的;
5、對正在或已受偵查、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被羈押的人員,不予變更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