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更正出生日期,需提供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的真實出生日期材料。
變更條件,交驗材料,辦理程式,保存材料,
變更條件
從2006年10月15日起,凡幹部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辦理。公民不得隨意更正出生日期,確因特殊情況,需經調查核實報批。
交驗材料
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或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的真實出生日期材料。
辦理程式
申請人填寫《公民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審批表》,由社區(駐村)民警調查核實,經辦證中心或公安派出所審核後,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批准辦理更正手續。
保存材料
更正出生日期依據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