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本區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監督實施供水、排水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平區水務局
- 地區:昌平區
- 類型:機關
- 國家:中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本區水務發展戰略,起草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規章草案,編制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區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區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監督實施供水、排水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
(四)監測河流、水庫、湖泊及飲用水保護區等水域水量、水質,核定水域納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區的劃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擬訂限制排污總量和水環境治理的意見,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本區水務工程和設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本區主要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參與水務工程的建設、竣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區水土保持工作;組織、協調本區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
(八)承擔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北京市昌平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監督、協調、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承擔本區水務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負責本區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務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協調本區內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本區水務科技和信息化工作;組織重大水務科技項目的研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十一)參與本區水務資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水務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水務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和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二)水政科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負責起草本區有關水務方面的規章制度草案;承擔水務發展與改革重大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意見、建議;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本區水事糾紛協調工作;承擔本區涉水事項行政許可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工作。
負責編制本區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務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前期工作,建立、管理水務工程項目庫,組織編制重要水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負責立項申報工作;承擔水務綜合統計工作;參與水務匹配資金使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提出有關水務方面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指導水務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指導本區水土保持和農村水務管理工作。
(四)水資源管理科
承擔本區水資源的統籌管理與配置、調度工作;編制本區水資源保護規劃、用水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本區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本區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負責實施本區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和鑿井許可等制度;負責本區內自備井管理工作;負責本區水功能區的劃分;研究核定本區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及水環境治理的意見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監督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負責水資源費徵收工作;負責本區水文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安全飲水工作。
(五)工程建設和管理科
承擔本區水務工程和設施的建設及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本區重點水務工程基建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監督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技術質量標準和工程施工的規程、規範;承擔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有關水務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區屬河道、水庫、湖泊及其綜合開發和利用的管理工作;協調本區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負責本區重點水務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
(六)供排水管理科
負責本區供水和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本區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和排水許可的具體實施工作;監督管理公共供水單位及本區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和安全運行;指導、監督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監督實施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的有關標準、規範和規程;負責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七)財務審計科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本系統資金預算、並監督實施;承擔所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審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審計和稽察工作。
(八)政工科
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務、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指導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