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支持中介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昌平區支持中介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發展暫行辦法》是昌平區實施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平區支持中介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昌平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引導和支持中介機構服務本區科技型企業發展,發揮中介機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媒介作用,推動產學研一體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形成以財政資金為引導、企業投資為主體、中介機構促發展的合作機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設立支持中介機構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少於1000萬元,並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區依法註冊、經營、納稅的中介機構。區域外對服務本區科技型企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中介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中介機構主要是指:為促進本區科技型企業發展提供策劃、諮詢、評估、認證、鑑證、評級、投資融資、創業服務、上市輔導、科技成果轉化和智慧財產權代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 為本區科技型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提供服務的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按企業上市輔導期間實際發生費用總額的30%給予資金獎勵。每年受獎機構原則上不超過10家,每家機構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為本區科技型企業提供投資融資服務的創投公司,按照本年度投資融資總額度的3%給予資金補助;為本區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擔保公司,按照本年度擔保餘額的1‰給予資金補助。每年受補助機構原則上不超過5家,每家機構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為本區科技型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提供鑑證的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每通過一家企業給予5000元至2萬元獎勵(每筆獎勵金額不超過被鑑證企業所付費用)。
第八條 為本區科技型企業通過質量、環境、安全、產品等體系認證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每通過一個認證給予1000元至1萬元資金獎勵(每筆獎勵金額不超過被認證企業所付費用)。
第九條 積極鼓勵本區企業孵化器引進高校和市級以上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每註冊1家科技成果轉化企業且進駐時間一年以上給予所在孵化器2萬元資金補助;企業孵化器直接參股區內在孵企業,按參股資金額度的10%給予資金補助,每參股一家最高補助30萬元。每年扶持孵化器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每家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為本區科技型企業投資融資、商業往來、信用管理出具企業信用評級報告的中介機構,每份報告給予500元資金獎勵,每年受獎機構原則上不超過5家,每家機構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積極吸引境內外行業影響力較強的中介機構在本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其總部或分支機構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當年起,三年內按區財政留成部分的30%給予資金獎勵,每家機構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圍繞本區科技型企業提供策劃、諮詢、評估、智慧財產權代理等其他相關服務業務的中介機構,根據貢獻大小,擇優給予適當資金補助。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中介機構申請專項資金的條件:
1.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
2.遵守國家、北京市關於中介機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未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和行業不良記錄。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向區發改委提交以下材料:
1.《昌平區中介機構專項資金申請表》;
2.中介機構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行業資質相關材料(複印件);
4.中介機構上一年度為本區科技型企業提供相關服務的委託契約、協定(複印件);
5.創投、擔保等中介機構需提交資金到位證明材料;
6.企業孵化器需提供在孵企業名單及租賃協定(複印件),直接參股在孵企業的需提供股權投資協定書和資金到位證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設立昌平區中介機構專項資金使用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由區發改委(區金融辦)、區科委、區經濟信息化委、區財政局、區統計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工商昌平分局、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委會等成員單位組成。
第十六條實施步驟:
1.區發改委負責於每年1月底前對上年度申報單位的資料進行初審,並按照擇優原則提出初審方案。
2.區中介機構專項資金使用評審委員會對區發改委初審方案進行綜合審議,提出終審意見。
3.區中介機構專項資金使用評審委員會將確定獲得專項資金獎勵(補助)的中介機構名單和金額進行公示,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中介機構專項資金獎勵(補助)方案報區財政局。
4.區財政局根據區中介機構專項資金使用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於每年3月底前撥付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發改委負責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和使用中出現違反規定的,區財政局可隨時終止該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權,並收回已撥付的獎勵(補助)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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