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昊王渠
- 別稱:李王渠,李義渠,靖虜渠(明代)
- 遺址分布:青銅峽,賀蘭,平羅,惠農
- 渠口:青銅峽市峽口鄉
- 渠尾:惠農區西河
- 修建年代:西夏
- 主要作用:農田灌溉
- 文保級別: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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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王渠的由來
西夏是中國歷史上以党項族為主體建立的王朝,建都興慶府(今寧夏銀川),其創建者為夏景宗李元昊。党項族原來主要從事畜牧業和狩獵,通過學習漢族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農業經濟得到迅速的發展。到西夏建國時,農業生產已成為西夏社會經濟的主要部門。西夏建國後,景宗李元昊更加重視農業生產的發展,大力興修水利工程,並親自主持修築了從今青銅峽至惠農的灌渠,世稱「昊王渠」或「李王渠」。以後,興慶府、靈州一帶,一直是西夏糧食生產的主要基地。1
保護信息
暖泉昊王渠遺址
昊王渠,又稱李王渠,後名“靖虜渠”,是西夏開國之君李元昊在位時(1038年~1048年)親自主持修建的。西夏時為解決賀蘭山東麓沿山荒地的灌溉,沿山挖渠長達三百餘里,起自青銅峽市峽口鄉,經銀川市進入平羅境內,沿賀蘭山東麓逶迤向北,經崇崗鎮的長青村、崇崗村、長勝村、潮湖村等地進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境內,後經過惠農區燕子墩鄉流入古西河,平羅段全長35公里。平羅境內的這段遺址,有些地方已被風沙填為平地,有些地段已開墾成農田。其中崇崗鎮暖泉村一隊、二隊至長青村3-5公里保存較好。渠形、渠堤、渠底清晰可辨,渠堤尚完好。渠底寬30米,渠上寬15米,下寬25米,高3.5米,為自治區區級文物保護單位。2
保護範圍:東、西渠壩外坡點向外30米範圍內。
建設控制地帶:以保護範圍線為基線,外延20米範圍內。3
賀蘭縣部分
昊王渠遺址
古遺址
西 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賀蘭縣洪廣鎮金鑫村暖泉農場清真肉羊場東
公布為區保
青銅峽段
昊王渠遺址位於青銅峽市邵崗鎮境內,也是今天西乾渠的前身。據史料記載,西夏王李元昊建立大夏王國後,大力發展畜牧業,十分注重興修水利,開墾荒地發展農業。興修青銅峽至平羅的新型水利工程,後人稱之為李王渠。古渠的渠底寬為50米,渠口寬為70米,渠深3米左右。現在昊王渠遺址已僅剩200米,而西乾渠部分渠段也是利用昊王渠的廢渠。青銅峽市這段遺址渠寬12米,深約0.5—1.5米,長113公里。5
據《嘉靖寧夏新志》載:靖虜渠,元昊廢渠也。舊名李王渠,南北長300餘里。明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巡撫都御史王(王旬)為絕虜寇,又對昊王渠進行修浚,並更名為靖虜渠。
1959年,青銅峽水利樞紐施工圍堰合龍後,抬高了黃河水位,這為開挖自流引灌的西乾渠,創造了先決條件。1959年冬,正值“大躍進”年代。當時共動員全灌區民工4萬多人,開挖西乾渠,並打破常規,冬季施工。
到1960年5月,已經完成簡易渠道,並開始通水灌田。同年冬季又組織1.3萬人進行渠身擴整。完成包括尾水渠長117.4公里,引水能力45立方米/秒的一條大幹渠和部分支斗渠。當時工程聲勢之大、速度之快、均屬空前,同時,也開創了冬季大規模施工的先例,堪稱寧夏地方水利史的一大成就。6
惠農區段
惠農區這段遺址渠寬35米,深約2米。5
違法整治
關於電視問政曝光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2015-07-29 10:56
6月29日,青銅峽“電視問政”節目中曝光了連湖農場甘城子分場境內的文物古蹟昊王渠因采砂受到破壞的問題,目前已整改到位,現將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基本情況
6月29日,電視問政節目中曝光了蓮湖農場甘城子分場境內的文物古蹟昊王渠因采砂受到破壞的問題。我局由分管領導帶領執法人員於7月1日與市公安局邵崗派出所、青銅峽電視台相關人員再次前往曝光地點進行調查處理,現場扣押正在非法采砂裝載機1輛,聯繫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對非法采砂的數量進行了勘測,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並責令進行恢復治理。
將根據治理恢復情況,依法依規對該采砂責任主體進行處罰。此次執法活動7月2日在青銅峽市電視台進行了報導。責任人經過20天的恢復治理,經驗收不符合要求。7月24日-25日我局執法人員又深入到現場督促責任人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經過兩天現場督導,恢復治理區域達到了治理標準,舉報人和周圍民眾均表示滿意。
一是該曝光地區,土地權屬歸屬寧夏農墾集團存在的問題湖農場。根據國土資源廳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農墾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暫行)通知》第二十條“農墾國土資源局負責農墾區域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方面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履行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現場勘察,查處農墾區域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責任。督促農墾區域違法建築物拆除復耕工作”。但是農墾國土執法監察機構並未履行職責。
二是聯合執法機制沒有建立起來。青銅峽市2250平方公裡面積,僅靠國土局執法力量去管理,顯得勢單力薄,在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國土資源執法是軟執法,只有發停工通知、罰款方面的行政措施,沒有強制執行力。近年來,雖然國土局加大了執法力度,但是很難做到面面俱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各管一行,不能相互配合,聯合執法機制沒有建立起來。
三是鎮(場)守土有責意識沒有樹立起來。《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對轄區內國土資源負有管理的職責。但許多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鎮(場)充當了信息員的角色,有問題,只反映,不處理,矛盾上交。部分鎮(場)不經市政府同意,隨意向外簽發農業開發承包契約,承包戶並未按照契約約定進行農業開發,而是進行非農業行為,甚至以農業開發為名,實為非法開採礦產資源,鎮(場)只簽發,不管理,引發的違法案件向國土局推諉,不履行監管職責,是典型的失職、瀆職行為。
一三、建議是建立聯繫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公安、住建、林業、農牧、國土聯繫會議,對違反城鄉規劃、林地保護、草原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案件進行會商,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違反城鄉規劃、林地保護、草原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經濟發展環境。
二是建議出台青銅峽市國土資源管理辦法,明確各鎮(場)部門的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職責分工,將責任落實到部門。
三是建議市紀委監察局監督鎮(場)落實守土有責的責任,對不履行職責的,加大問責力度,該移送司法機關的移送司法機關嚴厲懲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