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2]106號
【發布日期】1992-06-03
【生效日期】1992-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2年6月3日昆政發〔1992〕106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正確引導預算外資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市級各部門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都必須依照本辦法,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各縣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管理預算外資金的職能部門。計畫、審計、銀行、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市財政局做好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由各地區、各部門、各部位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自行收取、自行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資金,包括:
(一)地方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
(二)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
(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和各種專項資金;
(四)預算外企業的收入;
(五)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的各種收入。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具體項目,按財政部現行規定設定。增設預算資金項目,應由主管部門報經市財政局審核,按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第六條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提留比例、開支範圍和標準按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國務院和財政部授權省、市的、按省、市人民政府和財政廳、局的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提留比例或擴大開支範圍。國家規定用途的專項標準,應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專項資金挪作他用。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平調。
第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並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監督的專用收據。
第八條國家規定上繳的預算外資金,應按時足額上繳。用預算外資金抵充撥款,應由同級部門核定數額和比例。
第九條對於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原則上採取計畫管理,政策引導的方式。
第十條對事業、行政單位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採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方式。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的形式分為全額專儲和餘額專儲兩種。
(一)實行全額專儲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
1、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和全額預算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2、市級各部門代市政府收取的各項專項資金;
3、經物價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4、各主管部門集中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預算處資金和收取的管理費等項收入;
5、各部門無償籌集的集資收入。
(二)實行餘額專儲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有:
1、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盈餘額。
2、差額預算單位的預算處資金扣除經財政部門審定抵支收入後的餘額。
3、自收自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相抵後的餘額。
第十一條對財政集中專戶儲存的行政、事業單位和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個帳戶管理。即專儲單位在規定銀行內設立收入和支出業務;支出帳戶除財政部核撥專儲資金外不得辦理收入業務。各單位按月將收入戶全額轉入財政在同一銀行開設的集中專儲戶,無故拖廷不轉的,由財政部門書面通知,由銀行辦理直接劃轉財政集中專儲戶。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保證專戶儲存單位的正常用款。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可套用專戶儲存的間歇資金進行有償使用,促進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預算外資金用於進行基本建設或購買商品房,堅持“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將資金存入財政集中待批戶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財政部門審批,再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報計委列入基本建設計畫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的,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查後,報同級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審批。
第十六條預算外資金收支,應單獨進行核算,必須遵照財政部頒發制定的國家預算外收支科目進行核算。並應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年、季、月報表。
第十七條弄虛作假、改變預算外資金項目和轉移資金的,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不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上繳和繳財政部門代管的,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劃繳。並停止辦理該單位的財政撥款和一切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昆明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