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關於加強企業技術開發的暫行辦法

《昆明市關於加強企業技術開發的暫行辦法》是1986年3月11日由昆明市政府發布的關於加強企業技術開發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關於加強企業技術開發的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305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44號
  • 發布日期:1986-03-11
  • 生效日期:1986-03-11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44號
【發布日期】1986-03-11
【生效日期】1986-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關於加強企業技術開發的暫行辦法
(1986年3月11日昆政發〔1986〕44號)
為了加強我市企業技術開發和技術吸收能力,增強企業的應變能力,促進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和中央有關部門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企業技術開發的內容與任務
企業技術開發的主要內容是:新產品開發、消化吸收引進技術、新技術推廣套用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技術儲備開發及其它科技攻關項目。
企業技術開發的任務是進行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半工業性試驗的工藝技術等問題,達到增加產品品種、提高質量、減少消耗、降低成本、保護環境、增加自我發展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二、加強企業技術開發的組織領導
各企業的領導,要把科技工作納入領導議事日程,領導班子中要有專人分管或兼管科技工作。企業要在充分依靠社會上科學技術力量的同時,積極充實和增強自身的技術開發能力,在“七.五”期間逐步建立起一個與本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具有一定技術骨幹及試驗場所和手段的技術開發部門或科研機構。公司及大型企業應建立技術開發中心或研究所,中小型企業可成立技術開發部或中心實驗室(組),企業的科技開發機構由主管部門審批,報市科委、市經委備案。
為了加強企業技術吸收開發能力,企業可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同科研、設計、教育等單位建立各種形式的聯合體,在聯合體的基礎上,有的可以逐步發展成為經濟實體。
對於技術力量薄弱的小型企業,可以聯合組織技術開發機構,或者委託有關科研部門作為自已的開發機構。
三、企業技術開發的資金來源及設備材料
企業技術開發資金來源有以下幾種:
(1)企業稅後留利提取10%-20%;
(2)新產品免稅留利所得資金;
(3)企業收取的技術轉讓費、諮詢費、設計費、試驗費提取30%-50%;
(4)技術開發所支付的技術轉讓費、樣品費、樣機構置費和一般的測試儀器購置費,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可攤入當年成本,超過五萬元的,允許分三至五年攤入新產品成本或全部產品成本;
(5)企業科技人員的技術培訓費,可攤入成本,出國培訓費由專項資金開支;
(6)國家酌情拔款。國家、省、市主管部門下達計畫列為技術開發的項目費用,由下達任務的部門拔款補助、貸款或劃拔貸款指標,銀行發放技術開發低息貸款或主管部門批給貼息貸款。
企業技術開發所需要的設備、原材料,原則上由企業自行解決。
屬於計畫下達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優先安排解決。
四、企業技術開發項目免稅、留利
為使企業不斷增強技術開發能力,(1)凡經市科委、市經委、市財政、稅務部門審批確認的新產品、新技術,達到國際水平的,可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三年;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二年;屬食品、輕紡、醫藥、民用電子等生活資料的免徵產品稅、增值稅一年。在免稅期間獲國家獎及省一等獎的技術項目可再免一年稅。(2)企業收取的技術轉讓費、設計費、試驗費、諮詢費等在10萬元以下的免徵所得稅,全部留給單位;超過10萬元的徵收超過部份的所得稅。
五、企業技術開發自主權
(1)企業可根據國家設計要求和市場需求,制定技術發展方向和技術開發規則(計畫)及成果、信息等科技管理辦法。使企業的技術開發工作既有正常的年度計畫,又有近期的發展規則。
(2)企業有權使用技術開發基金(作技術開發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科研、設計、教育單位之間可開展多種渠道的技術貿易與多種形式的技術轉讓,技術轉移一般實行有償轉讓,有償轉讓按照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執行。
(3)新產品在試銷期間,企業有權擬定試銷產品價格,正式投產後按規定報物價部門審批定價。
六、企業技術開發的考核與獎勵
企業技術開發的考核內容主要是:技術開發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包括增加的產值、利潤占企業總產值、總利潤的比例);推廣新技術、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和技術攻關取得的增收節支金額;企業技術開發產值、利稅與當年總產值、總利稅的比例;技術開發項目的水平(國際、國內、省、市水平)和社會效益;新產品創匯率。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開發,對有成效的單位、集體、個人應給予獎勵,其辦法是:
(1)按國家、省、市規定可申報技術進步獎(包括計畫外的);
(2)企業可從技術開發項目取得的純利潤中(包括技術轉讓、設計費、諮詢費、試驗費)提取5%-10%作獎勵費用,對直接從事研究、開發該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人員給予獎勵。貢獻大的多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獎勵應高於其他人員的獎勵)。不得平均分配獎金,與項目無的人員不獎。此項獎金不計入企業的獎金總額

(3)每年由市經委、市科委聯合進行一次優秀技術開發項目評選活動,對在技術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或個人,應給予獎勵,獎金由市財政拔款開支。
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由昆明市科委負責。
昆明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198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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