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昆明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改革若干規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 條款:10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加強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建設,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改革應當遵循規範有序、減輕負擔,收費最少、標準最低的原則。
第三條 對證照工本費、登記註冊費等與人民民眾和企業發展相關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免收優惠政策。實行免收優惠政策後的相關費用,由市、縣兩級財政補貼。實行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第四條 對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實行審查制和年度審驗制。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對收費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收費項目進行審核。市和縣(市)區發展和改 革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符合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核發《雲南省收費許可證》,並對該收費許可證實行一年一審。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各執收單位應當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昆明日報》和服務視窗進行公示。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要向社會公布全市年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情況和年審驗證情況。
第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施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
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繳費,必須採用銀行繳費方式,納入網路統一監管。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查詢系統,讓社會公眾能及時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第九條 對不進行收費公示,擴大收費範圍、收費對象、提高收費標準的,收費對象可以拒付,並向當地價格管理、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投拆。違規收費一律收繳和退賠被收費單位(個人),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執收單位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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