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復[1993]58號
【發布日期】1993-07-29
【生效日期】1993-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昆明市液化石油氣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7月29日 昆政復〔1993〕58號)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液化石油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度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昆明市液化石油氣的行業行政管理工作,暫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容委)負責。
市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勞動、環保、工商、物價、城市規劃建設等部門,按各自工作職責,協助搞好液化石油氣的管理。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經營液化石油氣,必須遵守國家及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各種安全技術方面的規定、規範、規程、標準等,並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液化石油氣用戶,必須按規定安全、正確用氣。
第四條申請經營液化石油氣,應報市容委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審批,並提供以下材料:
1、不少於30萬元自有資金的銀行資信證明;
2、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經營場地;
3、與氣源單位的供氣協定;
4、符合要求的液化石油氣儲存、分裝、檢驗、運輸等設備、設施;
5、用戶基本情況;
6、經營單位擁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7、其它需要的材料。
第五條經營者取得市容委的審批許可證,持證按規定辦理其它必備的手續後,方能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向用戶講解、傳授安全用氣知識,並發放安全知識手冊。
第七條經營、銷售液化石油氣燃具的,其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經檢驗、檢測合格的產品,並應報我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市容委對液化石油氣經營者收取管理費,收費標準經市物價局按規定核批後執行。
管理費用於與管理工作有關的開支。
第九條對未經批准,擅自經營液化石油氣的,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符合經營條件的,要限期補辦手續並處罰款;對不具備經營條件的,限期停業。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解釋,並可制定處罰的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3年8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