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導語,正文,
導語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度假)園區,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大病醫療需求,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委《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昆政發〔2012〕6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是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對參保人住院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超過一定數額後,按比例給予償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在昆明市轄區內參加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
第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度假)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第六條 發改、財政、衛生、民政、審計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按人均20元的標準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餘中籌集。
第八條 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和就醫管理參照《昆明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累計超過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含3萬元)部分統籌基金支付50%;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含4萬元)部分支付60%;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部分支付70%;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支付80%;10萬元以上個人自付。
第十條 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在確保基金安全和參保人按政策規定享受保險待遇的前提下,按照政府主導、專業運作的原則,通過政府公開招標,由商業保險公司承保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於3年。
第十二條 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具備完善的服務網路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並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
第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市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對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籌資方式和待遇水平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發改、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