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
- 通過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
- 通過時間:2009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廢止: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水供水管道連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施行時間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5日頒布實施的《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同時廢止。
昆明市城市浪費用水處罰細則 (1992年5月14日 昆政復〔1992〕25號)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昆明市城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
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
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1992年1月20日 昆政發〔1992〕14號文轉發)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建設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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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處罰辦法》,縣節水辦加收滯納...